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所稱公私場所與工商廠場適用之處罰額度疑義乙案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所稱公私場所與工商廠場適用之處罰額 度疑義乙案,請查照。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25條、第27條第2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24條第3項、第27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3條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等處分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之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