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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決字第 1020001925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規定參照,交通事故調解案件宜由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相對人個人資料,俟警察機關確認肇事逃逸車輛並提供該肇逃者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再依據相關資料向調解機關聲請調解,調解機關即可據以依上開規定判斷調解案件管轄權之歸屬
(85)法律決字第 27452 號
對未領有駕駛執照而有肇事逃逸等行為之人,是否限制其考領駕駛執照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六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七十三號提案
汽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亦無任何過失情事,於肇事後即自行離去,是否構 成肇事逃逸?
內政部警政署76.10.警署刑司字第四八五一九號函
關於汽車肇事逃逸未致人傷亡,依肇事車輛號查出所有人 車籍在外縣市者經傳喚不到案亦不提供駕駛人姓名、住所 時,應由何單位查處及是否可處罰車輛所有人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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