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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300144740 號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等規定參照,法律解釋須以文義有所不明,始求諸於論理解釋或其他解釋,而上述相關規定文義似已相當明確,即均須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始可直接辦理讓售,宜否再透過其他解釋方式,將供興辦「社會住宅用地」排除於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範圍之外,恐值斟酌
法律決字第 1000011926 號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全部意見陳述及調查證據結果判斷事實真偽,仍應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拘束。又法律解釋與事實判斷為不同概念,行政機關解釋法律,並不限於論理解釋,仍可探求各種解釋方法適用具體個案
法律字第 0960045528 號
如何論理解釋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
法律字第 0960026030 號
按公司法第 168 條之規定雖無規範減資退還股款之種類,惟於修法以前得否解釋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仍宜視修正後之現行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與發行新股方法之規範,在立法及論理解釋上是否應與減資規範一致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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