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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5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203507160 號
發文 102.07.03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判決之既判力,係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事實,並不受其既判力之拘束
(63)台函刑字第 6890 號
發文 63.08.07
檢察官認係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因一部分已提起公 (自) 訴,將其餘部分移請法院併辦,法院就原公 (自) 訴部分為有罪或無罪等判決後,應於何時將移請併辦部分退還檢察官繼續偵查?各法院處理程序不一,茲提示應將移請併辦部分退還之時期如左: 一 在為有罪判決後,始收受移送併辦者 法院就原公 (自) 訴部分為有罪判決後,始收受檢察官移請併辦之部分者,應俟判決確定後,方可將移請併辦部分退還檢察官辦理。惟法院應將未能併辦之原因,檢附原有公 (自) 訴部分之判決速行函復檢察官,檢察官應通盤審酌全案案情,聯繫承辦原公 (自) 訴案件之檢察官決定是否應對於原公 (自) 訴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如當事人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時,法院應將移請併辦部分併案送請上訴審法院審判,並於送卷函內敘明,促請上訴審法院注意,此項送卷函,宜避免使用例稿。 二 雖為有罪判決,惟就移送併辦部分審理結果,應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或認與原公 (自) 訴部分為各別數罪者 法院就原公 (自) 訴部分雖為有罪判決,惟就檢察官移請併辦部分,審理結果,認為應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或認與原公 (自)訴部分為各別數罪而非裁判上一罪時,原公 (自) 訴之效力即不及於移請併辦部分,法院應於原公 (自) 訴部分判決後,即將移請併辦部分退還檢察官。如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與已經判決有罪部分,仍係裁判上一罪而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時,自可對原公 (自) 訴部分之判決聲明上訴,而將法院退還部分,送請上訴審法院併辦。 三 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 法院就原公 (自) 訴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原公 (自) 訴之效力,即不及於檢察官移請併辦部分,法院於收受移請併辦部分時,原公 (自) 訴部分已終結者,應即將移請併辦部分退還檢察官繼續偵查,尚未終結者,應於原公 (自) 訴部分判決後即行退還。法院將移請併辦部分退還檢察官後,如當事人不服原公 (自) 訴部分之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法院應於檢卷送上訴審法院時,函知檢察官查照,檢察官如仍認為法院退還繼續偵查之部分與經上訴之部分,係裁判上一罪而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者,則應檢卷送請上訴審併案審理。法院就原自訴部分裁定駁回時亦同。 四 為管轄錯誤之判決者 法院就原公 (自) 訴部分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時,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自訴案件須經自訴人聲明) 。因此法院對於檢察官移請併辦部分,於收受時原公 (自) 訴部分業已判決且已移送於管轄法院 者,應即轉送管轄法院併辦,尚未到判決或雖已判決而未移送者,應於移送時併案移請管轄法院審理,並於移送函內敘明,促請管轄法院注意,此項移送函宜避免使用例稿。上開兩種情形,並應函知檢察官查照,管轄法院就原公 (自) 訴部分為有罪或無罪等判決時,對於移送併辦部分,應依前開一至三項辦理。 五 檢察官移送併辦前,應先查明法院就原公 (自) 訴部分是否已辯論終結案件如已辯論終結,除檢察官與法院聯繫,請法院對於原公 (自)訴部分再開辯論外,不得移請併辦,惟檢察官移請併辦時,原公 (自) 訴部分尚未辯論終結,法院收受移請併辦部分時,原公 (自) 訴部分已辯論終結者,法院應斟酌移請併辦部分之情節,決定是否再開辯論。
(58)台令刑(一)字第 1293 號
發文 58.02.20
經核本案既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未有爭執,該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50)台令刑(二)字第 4552 號
發文 50.08.27
查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即發生撤回之效果,檢察官自毋庸再為撤回起訴之聲請。
(46)台令刑(六)字第 1349 號
發文 46.03.14
所述情形,應以甲說為當。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據台中地方法院本年一月二十九日中烈呈牘字第三四○○號呈略以:「甲詐欺乙之財物,乙訴甲詐欺罪於法院,案未辯論終結,乙與甲之女結婚,甲乙成立三親等內之姻親,此時乙可否按刑法第三四三條準用第三二四條第二項向法院撤回對甲詐欺之訴,有甲乙兩說;甲說:「應准撤回,蓋立法意旨所以規定告訴乃論,無非為維持親屬間之和平,甲乙既已成為三親等內之姻親,自以准許撤回為宜。」乙說:「主張不得撤回,謂刑法三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為親屬犯罪,必以有親屬關係為前提,故依其文義解釋,必甲犯詐欺罪時與乙已有姻親 (三親等以內) 關係存在,方得適用,茲甲犯罪在前,而發生姻親關係在後。雖案未辯論終結,亦不得撤回,為求家室和平,儘可在量刑上以謀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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