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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於審判期日」等語以觀,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詞辯論終結;被告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乙○○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丙○○、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詞辯論終結;被告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丙○○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係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為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上訴人得主張之事由,乃上訴人未為主張,其依該事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法不合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撤回告訴,而該再開辯論裁定,亦無溯及效力,無法使114年7月10日辯論終結「後」之撤回告訴,溯及既往,成為辯論終結「前」之撤回告訴。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上開條文所稱「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於審判期日」等語以觀,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既判力不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判決之既判力,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事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訴之追加以舊訴之存在為前提,且其所追加者,係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為另一案件,此乃訴之合併,並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第一審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辯論終結,原告自不得於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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