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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因 COVID-19接受治療隔離檢疫繳納期限准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依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案件之行為人,究為自然人或法人,請依事實認定
一、按行政機關得否為行政罰之對象,學說上雖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議,惟依現行實務運作與將於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均得以行政機關為行政罰之對象,此觀諸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非法人團體,其理、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方式
二9非法人團體因成立財團法人將不動產捐贈者屬更名不課契稅
非法人團體因成立財團法人將不動產更名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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