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若承認追加原告國家交響樂團為非法人團體,將造成公法人底下還有非法人團體存在,且公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同屬一人之矛盾現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由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簽名蓋章,始能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簽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非法人團體之成立要件,自應認丙○○○○○○不屬非法人團體。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為非法人團體,自應先就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非法人團體要件舉證證明,如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能力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若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為之,究非屬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該法人或非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則以: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團體於民事訴訟得為確定私權請求之人或其相對人,此乃程序法認非法人團體有形式上之當事人能力,尚不能因而謂非法人團體有實體上之權利能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若承認追加被告為非法人團體,將造成財團法人底下還有非法人團體存在,且財團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同屬一人之矛盾現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3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聲明異議時,應以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為行使意思表示,故聲明異議狀上應有代表人之記載,且因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法親自具狀,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查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實乃為求訴訟上之便利,而使非法人團體得起訴或應訴,至權利能力有無,仍應依實體法之規定辦理,遍觀民事實體法規,並無非法人團體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一條訂有明文,我國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中對於何謂非法人團體,並無明文規定,因此欲判斷是否屬於非法人團體僅能依習慣或法理為之,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起訴被告非法人團體PTT,而非法人團體PTT究係有無當事人能力,應由原告提出非法人團體PTT具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相關證明文件釋明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準此,原告以其具行政訴訟法第22條非法人團體提起訴訟,就其是否具非法人團體性質,固為起訴之合法要件,惟此攸關原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於此不問其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非法人團體之構成員,必定係有當事人能力之自然人,僅係由非法人團體作為訴訟上形式當事人,但最終權利義務仍歸屬於該團體有權利能力之構成員,若不能確認非法人團體之構成員是否仍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3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抗告人既非非法人團體,即無當事人能力等語,認其訴顯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解散,而否定其為非法人團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既未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其當事人能力顯有欠缺,聲請人自不得逕以相對人為當事人,主張相對人為無訴訟能力之非法人團體,聲請對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選定當事人與非法人團體二者不能並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確認陳日月為非法人團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3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得提起自訴之被害人,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非法人團體無所謂行為能力,不得提起自訴;縱使該非法人團體設有董事等代表或管理人,亦不得以非法人團體名義提起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