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併科
即所犯之罪除處罰金以外之主刑外,還可同時合併科處罰金。
論罪科刑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時,應先決定被告成立特定罪名,再決定判處被告的刑度,前者稱為「論罪」,後者稱為「科刑」。刑事訴訟包括定罪程序及科刑程序,定罪程序係指事實及法律的證據調查及辯論,科刑程序係指科刑證據的調查及科刑辯論。
上訴
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判決有不同意見,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就是請求上訴審法院調查、判斷當事人的不同意見,看有沒有道理的意思。
假日生活輔導
屬短期的輔導,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利用假日的時間,如與少年保護官約好時間,也可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進行的方式是對少年做個別的或群體的品德教育,輔導少年學業或其他作業,並且可以命令少年做勞動服務,使少年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次數多少由少年保護官看少年受輔導的成效而定。
主刑
刑可區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規定於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具保
刑事訴訟中的用語。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到法院或地檢署,以擔保自己不會逃亡。如果逃亡的話,保證金就會被沒入。
職權探知主義
一般的民事訴訟中,因為尊重當事人的決定,當事人不提出的主張或證據,法院就不會調查。但在家事事事件程序中,關係到人的身分關係以及未成年人的權益,所以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法院還是會「主動」去蒐集、調查證據,來認定事實。這就叫做職權探知主義。
借名登記
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
持有
把物品放在自己保管、支配的狀態中。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的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予以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理(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