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詰問
就發現真實的層面而言,當事人詰問證人以發現證詞瑕疵,非法官訊問所能取代。因為當事人對案件的始末最為清楚,最能發現證人陳述有何與事實不一,最有能力提出適當的問題,使證人無法自圓其說。而且只有當事人有強烈的動機,對證人詰問以發現證詞的瑕疵,因此,詰問權是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交互詰問是指當事人依照一定之順序,對到庭作證之證人加以詢問的程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故稱之為交互詰問。例如: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問題,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辯護律師或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見的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證人如果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的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之後由辯護人或被告為之,依此交互替換進行詰問。
菁股
請參考「馨股」的解釋。
違憲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在所有的法規範中居於最高的位階,凡與憲法牴觸者,均無效。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也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明定法規範之位階。法規範是否牴觸憲法而違憲,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所為之解釋之效力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原審法院
在審級制度的架構下,相對於上級法院而言,前一個進行審判的下級法院,就是原審法院。
間接教唆
間接教唆,又稱教唆教唆或輾轉教唆,指某人唆使他人教唆第三人實行犯罪。如A唆使B教唆C殺D,此時C是殺人罪的正犯,B是殺人罪的教唆犯,A是殺人罪的間接教唆犯。又間接教唆犯仍屬教唆犯,而教唆犯的處罰是依所教唆的罪名處罰,故A、B須依殺人罪論處。
本票
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票據法第3條) 。
違禁物
法令禁止私人製造、流通、持有或行使之物
容非無疑
仍有可以懷疑之處
心理測驗員
負責對因案件進入法院的少年(兒童)施以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提供測驗結果資料給法官、少年調查(保護)官等參考,也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事務。
精神耗弱
一個人行為時,因為精神方面的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原因,導致辨識他自己行為違法的能力,或能夠按照自己的意識做事的能力顯著減低的話,這種狀況過去刑法的法條文字稱之為「精神耗弱」(現在已經修法,不用這個名稱了)。實務上,常需藉助醫學專家之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