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效力
所謂「構成要件效力」,是指一個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其存在及內容(主文部分)對於處分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發生拘束效力。其他國家機關原則上有義務將該處分當作一個既定的事實予以承認、接受,並作為自身管轄事物的決定基礎。例如,依土地法19條、第20條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取得特定用途之土地,倘若外國人已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購買特定用途之土地,則地政機關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能質疑核准處分的合法性,而是應該將核准處分當成一個既存的事實,充作許可移轉登記的根據。不過,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只是原則,仍然存有例外,因為承認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是基於尊重機關權限分配及權力分立原則的考量而來,所以倘若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根本就不是權責機關,這個行政處分自然不會拘束權限遭受侵害的真正權責機關。此外,對於具有審查行政處分權限的行政機關(通常是上級機關)或法院而言,其既然可以審查行政處分,當然也不會受到行政處分的拘束。
特別權力關係
人民因法律規定、當事人意志或特定事實而產生一定身分或地位,從而與公行政間形成超過一般情形、特別密切的特殊權力支配關係,例如公務員、軍人、學生、受刑人等。此關係強調行政主體的優越性與受支配者的服從性,在此關係下,具有該等身分或地位的人民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也不得向法院尋求救濟。但近20餘年來已逐漸被認為與法治國原則有所背離,在司法院大法官多件解釋的影響下,已逐步突破限制,特別在司法救濟方面有顯著的改善。
體系解釋
適用法律發生疑義時,必須先加以解釋,體系解釋是其中一種法律解釋的方法,也就是解釋個別的法律條文時,必須注意它在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聯。
依法行政
行政活動應受法律和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具體內涵包括法律優位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可以牴觸法律,例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該處分違法。法律保留原則則指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立法者用法律來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進行行政活動,例如:稅捐機關訂定的行政命令增加法律所無的稅目,該命令無效。
顯非可採
顯然不可採信。
異種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指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的規定。數罪的構成要件相同時,稱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數罪的構成要件不同時,稱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如持槍射殺正在執勤中的員警,就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殺人罪及妨害公務罪。
包括一罪
包括一罪是指行為人有數個犯罪行為的事實,但法律上僅以一罪處罰。當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施具有密接關聯性的數個行為,該當同一構成要件,且侵害同一法益,在法律上僅評價為一個犯罪,即足以非難其行為。我國實務上所承認包括一罪主要型態有集合犯、接續犯等。
故意既遂犯
既遂犯又可分為故意既遂罪與過失既遂罪,在刑法中,多數罪名都屬於故意既遂罪名,如果行為人有意害人而實行犯罪,卻未能滿足所有犯罪成立要件(例如損害尚未發生),此時不成立故意既遂罪,但若同一條中存在未遂罪名,仍可成立故意未遂罪名。
管收
司法機關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
依首揭說明
「最前面的說明」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