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先程序後實體
法律大致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範疇。所謂「實體法」,簡單來說就是規範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而「程序法」是規範如何實現實體法的方式。所謂「先程序後實體」,是指必須先符合程序規範後才能進入實體法的判斷。
無涉
沒有關係、沒有關聯
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保安處分的一種類型,是刑罰以外的措施,目的是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並預防再次犯罪。保護管束若是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的事項,並指定期日,命其向執行保護管束的觀護人報到;觀護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的事項,如未遵守,觀護人可給予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的檢察官為適當處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65條之1及第66條規定參照)。
尚不得
不可以。
間接證據
指證據本身雖然不能夠直接證明犯罪事實,但經過推理後,仍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又稱為「情況證據」。
在途期間
指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時,所應扣除的期間即為在途期間。
分管協議
或稱分管契約,是指數人共有一物的情況下,共有人間對於該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共同達成之協議(或契約)。
因果歷程錯誤
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犯罪結果發生的想像,與客觀上所發生的歷程不一致的情況。也就是,客觀上發生之結果並未依行為人主觀上所預見之過程出現之情形。例如甲開槍殺乙,以為乙已經死亡而將乙丟入溪中毀滅證據,但事實上乙尚未因中槍而死亡,而係被甲丟入溪中而溺斃。此種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事實與客觀上現實發生之事實不一致,即係因果歷程錯誤,但結果甲仍係犯殺人罪並無不同者。
信賴利益
人民可依照信賴保護原則,來請求行政機關維持現狀(存續保護)、或給予適當財產補償(財產保護)。主張信賴保護的要件有三:須有信賴基礎、須有信賴表現、須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信賴利益,是人民的信賴是出於善意或正當,如對法律規定就特定職位的任期保障、或行政機關對特定行業經營發給的許可,是出於善意而為後續種種信賴表現的作為。但如果法規的發布或行政處分的作成,是因為人民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所造成,則該人民對於該法規或該行政處分就沒有值得受保護的信賴利益。
尚難非謂
很難不是說,即「就是說」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