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
不特定社會大眾所享有的利益。
辯論
在檢察官論告後,法院就會先請被告進行辯論。被告可以針對檢察官論告部分為自己提出辯護,同時就自己想要答辯的部分,一併提出。如果有辯護人在場的話,被告有時只會簡要說一下答辯重點後,就轉請辯護人幫忙作辯論。而辯護人接下來就會根據被告不同的答辯方向,為被告辯論,說服法院對被告做出有利的判決。
阻卻刑罰事由
指在某些特別的犯罪類型,行為人之行為雖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而構成犯罪,但如行為時存在可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得不予處罰。如行為人與他人有共同自殺的謀議,而教唆或幫助該他人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得予以免刑,而阻卻刑罰。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 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俟
表示「等到‥‥」、「再等候」的意思。例如: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原則上「應俟」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不得任由信用合作社或個別社員逕行為之。
公訴優先原則
當自訴人提起自訴,檢察官原則應停止偵查,並將案件移送到法院;為避免自訴程序被用來干擾檢察官偵查犯罪,甚至用以恫嚇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23條明定除告訴乃論之罪的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以外,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即「公訴優先原則」。
法益
法律所保護民眾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利益。
婚生子女
指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又妻的受胎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推定她所生出來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實體裁判
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先檢視形式訴訟要件是否都具備,當案件於形式訴訟要件均已具備時,法院才能以案件實質的內容及法律關係予以審判,此時所作出的裁判就是實體裁判。相對的,若案件的形式訴訟要件有所欠缺,例如欠缺審判權、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等,法院就不能檢視案件的實質的內容及法律關係,僅能以欠缺訴訟要件的理由作出裁判,因此這個裁判就不屬於實體裁判。
對價關係
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基於交換利益的目的而彼此互為一定給付行為的權利、義務關係。 例如:甲乙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方甲有給付金錢的義務和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權利,賣方乙則有交付土地的義務和收取價金的權利。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612 號
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依修正後「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14690 號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且不得為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之行為。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法律字第 11403514380 號
信託法第 73 條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益信託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益信託之信託條款與現行信託法制不符而有變更之必要,即得依信託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決字第 11403513710 號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法律字第 11403509160 號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僅於繼承人就全體遺產為分割時,該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無法分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惟其仍得受有其他遺產之分配;若繼承人間就分割之方法,協議不成者,則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
法廉字第 11405004170 號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後,嗣因故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或處分者,是否應回復信託疑義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2980 號
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法律字第 11403512900 號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之情形或已逾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者,則不得撤銷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4170 號
為簡化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調整流程為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並修正「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
院臺法字第 1141030113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級毒品之品項及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14 年 10 月 31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12430 號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1990 號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申請減資變更登記之申請末日之疑義,需先釐清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申請,究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後,再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及說明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