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故意
教唆犯對於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被教唆人會犯的特定犯罪有認知及意欲。例如:A唆使B殺害C,A對於自己唆使B去殺人以及B會去做殺人有所認識,而且希望這件事情發生,此時A就具有教唆故意。
法律感情
指一般人民對法律規定及適用結果合理性之認知,雖常未形諸明文,惟實務上不乏其實質影響力或拘束力,如刑事被告如何量刑及是否宣告緩刑,法官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任意或自由為之,仍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
法定犯
「法定犯」是與「自然犯」相對稱的概念。法定犯的行為,並不具有違反倫理或道德的本質,而是單純因為違反行政法義務或是違反行政秩序,所以對此行為加以處罰(例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戶籍法第77條處以罰鍰)。反之,自然犯的行為,則是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為社會所不容,所以對此行為加以處罰(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的殺人罪)。
估價基準日
作為估算價額的基準日期。 例如: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7條規定,地價實例估計後,應將估計的土地正常單價調整到估價基準日。而這個估價基準日是指每年9月1日。
危險共同體
指為了達成特定目的,組織成彼此信賴、互助之團體。如登山團體、潛水團體、探險團體等。
訴訟費用
因訴訟程序支出的費用。由原告或聲請人先行繳納,最後由法院決定這個費用由誰來負擔多少。除了國庫收取的費用外,證人旅費、鑑定費等等,也都屬於訴訟費用。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法律上所說的「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是指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一般俗稱監護人)的意思。夫妻離婚時,原則上依照雙方的協議,由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可以依照有聲請權人(夫妻的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審查決定應該由夫妻哪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比較適當(請參考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
非難性
指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值得予以譴責,通常是以行為人對於法律秩序的敵對意識或實際行為對於法秩序造成的破壞,來判斷他行為可非難程度的高度。例如:過失行為的可非難性較故意犯罪行為低。
自治團體
實施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組織或團體。廣義的自治團體,指整個的自治體系,包括各級自治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在內。狹義的自治團體則僅指各個自治機關的本體。 例如: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
比附援引
指對於法律無直接規定的事項,選擇與其相類似的規定來加以適用,又稱為類推適用、類推解釋。在刑罰法律中,因為採罪刑法定主義的結果,對於不利被告之事項,絕對禁止類推適用。
法律字第 11403515060 號
財團法人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其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將使其財務處於不穩定狀態,進而影響其正常運作,應在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之列
法律字第 11403514730 號
有關財團法人因受贈股票而成為公司之主要股東,倘該公司所營事業成為財團法人業務之延伸,則公司之營業項目、營運方式是否與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及設立目的相符,應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酌並進行適當之監督與管理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612 號
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依修正後「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14640 號
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4 項、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因違反環保法令規定,於裁處前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應如何認定是否符合減輕或不予處罰規定,按行為人於行為時精神狀態是否導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不能依辨識而行為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核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裁罰機關本於權責調查個案,據以認定事實、作成決定
法律字第 11403515320 號
我國對外國裁判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各機關均可依非訟事件法第 49 條規定本於職權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之效力
法律字第 11403514690 號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且不得為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之行為。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法律字第 11403514380 號
信託法第 73 條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益信託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益信託之信託條款與現行信託法制不符而有變更之必要,即得依信託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決字第 11403513710 號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