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指起訴被告到確定是否有罪、無罪及應科之刑罰,法院所為關於案件之審理及裁判的程序階段。
所有權移轉
指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如果是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必須交付占有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如果是不動產,而屬於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的情形,不必另外辦理所有移轉登記就可取得所有權;若是依法律行為(如:契約)而取得時,就必須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才發生取得所有權的效力。
特別公課
國家為特定任務的財政需要,對特定對象所課徵,用以挹注國家特別支出的金錢給付義務,屬專款專用,在課徵後使用在和該特定對象相關聯的行政事項上。 例如:對汙水排放業者課徵水污染防治費,專供水污染防治之用;對製造廢棄物的人民徵收清潔處理費,用來支付清除廢棄物所需的開支。
擄人勒贖罪
為刑法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347條第1項,特色是結合恐嚇取財罪與妨害行動自由罪2個罪名。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利益,基於要脅被害人而取得其財產利益的意思,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會構成這個罪名。
獨立告訴權人
不是被害人本人,但卻可以不經過被害人的同意就自己提起告訴的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都是獨立告訴權人。
家護字第256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羈押
解釋一: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 解釋二:指在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定期間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羈押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羈押的原因」及「羈押的必要」時,簽發押票羈押被告。 羈押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 應注意的是,法院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為法院是否羈押被告,在審查被告是否嫌疑重大,也就是令人相信很有可能涉有嫌疑,這與認定被告有罪的門檻,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二者有所不同。
婚姻破綻
婚姻破裂
指定辯護人
指案件具法定之情形(原因),而被告及其他選任權人未選任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者為指定辯護,該受指定之人為指定辯護人。指定辯護之原因如下:(1)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4)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審判者。(5)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6)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7)被告因無資力聲請指定者。(8)被告聲請指定者。
變更登記
指權利人名稱或原登記其他事項變更的登記。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變更登記,包含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變更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住址變更登記等。 例如:某土地本來是甲所有,後來甲賣給乙,就要辦理變更登記,將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為乙。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1092 號
因保護令事件,發生多起被害人被殺身亡之憾事,為強化通常及暫時保護令事件審理效能,函請法院切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規定辦理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174 號
當事人就民事訴訟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項本文之規定,應以委任律師為原則,例外依同項但書委任非律師者,審判長宜審酌具體個案情形後為妥慎、適法之處理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3140 號
法務部矯正署訂定「醫療人員進入矯正機關安全指引」,並自 114.09.01生效。為強化醫療人員於矯正機關內之執業安全,降低醫療暴力發生風險,請各機關依指引訂定內部執行安全維護相關規範
法律字第 11403509800 號
免除係債權人為拋棄債權,對債務人所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可直接使債權發生消滅之效果。且免除屬無因行為,若免除之原因無效時,亦不影響免除之效力
法律字第 11403509290 號
有關因認定民眾福利身分別資料有誤,致核定民眾輔具補助金額錯誤一案,是否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以及是否有不得撤銷之情事,宜由主管機關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後,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院臺法字第 1141023110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三級毒品之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自 114 年 8 月 27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099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或臨時稅,該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所涉地方稅法通則及地方制度法適用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