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勘
實地查看或測量。其本質為一種勘驗,也就是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用五官之作用,勘查特定處所,而將勘查所得之結果作為證據資料的證據方法之一。法院受理例如:裁判分割、拆屋還地、遷讓房屋、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金或增減租金、確認經界、袋地通行權、地役權、土地相鄰關係等民事訴訟事件,為調查土地、房屋或其周邊環境之實際狀況,經常必須進行履勘。
故意犯
指行為人出於故意而違犯之犯罪。所謂故意,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本意者,也以故意論。
殺人未遂
殺人未遂罪係以行為人基於殺人之犯意,並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只是最後並未發生死亡結果為要件。有無殺人故意,須綜合審酌被害人之受傷程度,及行為人有無持兇器、兇器種類、下手輕重及加害部位等一切情形。另如其行為未達著手之程度,則僅犯預備殺人罪。
適用法律
就具體之案例事實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並確定其法律效果之過程。關於適用法律之方法,有所謂「法律三段論法」,個案事實為小前提,法規為大前提,適用法律規定於事實,得出結論即法律效果。
認事用法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老百姓
民眾
可考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共同責任原則
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實行的行為負責,在犯意聯絡的範圍內,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實行行為,共同負責,成立相同之罪名。如甲、乙、丙、丁、戊共同謀議擄人勒贖,甲、乙負責擄人,丙負責把風,丁負責看管被害人,戊負責取贖,都構成意圖勒贖而擄人罪。
正當法律程序
係指國家機關之行為應依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之。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之前要先告知被告犯什麼罪名、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可以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因此,訊問被告前,就要依照本條的規定,踐行告知被告上開權利事項,始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正當程序。
事實通知
事實通知是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因未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