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
係指由具備專業能力,並與公司間沒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人(例如未於公司任職,未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之股東、非公司經營上之關係人等)擔任公司之董事,藉其專業與獨立性,監督公司之經營及保護股東權益。
不確定法律概念
因為生活事實的多樣與複雜,立法者往往沒辦法鉅細靡遺地用精確的文字來立法,所以法律構成要件會出現較為空泛及不明確的用語(例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粗俗不雅、增進公眾便利、國家安全、妨害身心健康、無經營價值等),這類用語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執行罰
執行罰,指義務人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公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時,行政機關為了強制行為人履行,所採取的間接強制手段,通常是對義務人處以一定金額的怠金。
不得謂非
應認
陳明
陳述說明。敘述清楚。
扶養義務人
指有扶養能力而應向扶養權利人盡扶養義務的人。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履行義務的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另夫妻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例如:甲有受扶養的必要,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都有扶養的能力,則配偶及子女應優先盡扶養的義務。
先位
於提起行政訴訟時,有所謂客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係指原告同時對相同被告提起理論上不能併存的2個訴之聲明,以預防「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故「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須就「備位之訴」為斟酌、裁判;惟「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駁回先位之訴,即應就「備位之訴」為進一步審酌及裁判。先位之訴、備位之訴均無理由時,則併予駁回。
除去妨害請求權
共同監護
監護人有二人以上的,就稱為共同監護。一般也有將「共同監護」一詞,用來描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雙方共同為之(共同行使親權)」的情形。
判斷餘地
行政機關將法律規定的抽象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適用於具體個案時,所享有自由判斷的決定空間。行政法院只能為有限度的審查。例如:公務人員的考績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