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狀
提出告訴的狀紙。
沒入
由行政機關剝奪違反義務者之物的所有權,而將之移轉予公法人之行為,屬終局性剝奪物之所有權的行為,一經沒入,所有權即強制移歸沒入機關所屬之公法人。 例如:依政治獻金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對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
歸責程度較輕
應負較「小」的責任
借名契約
又稱為「借名登記契約」。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
殷實
解釋一:「殷實」的字意為「富裕」、「充足」;法條用語使用「殷實」二字,多半出現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對被告命「具保」的相關規範裡,以透過具有相當財力或資力之人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的方式,確保將來被告能準時到場參與訴訟程序,避免被告拖延或逃避刑罰。 所得稅法條文亦有使用「殷實」二字,是規範主管機關基於一定的要件對納稅義務人聲請假扣押時,納稅義務人得覓具殷實商保,亦即找到具有一定財產上資力的人提供財產保證,可聲請撤銷或免於財產遭假扣押。
容有錯誤
有錯誤(較委婉的表達「有錯誤」的意思)。
軟蕊猥褻物品
猥褻物品依其內容,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者,屬於硬蕊之猥褻物品;硬蕊以外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物品,即屬軟蕊之猥褻物品。
情輕法重
法官於量刑時,必須在刑罰規定的刑度範圍內,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並兼顧比例原則。然而,當行為人犯罪情節很輕微,但所犯罪名的法定本刑卻很重,即便量處最低刑度,仍有明顯罪刑不相當時,就會出現「情輕法重」的情況,此時法官就可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刑度,以符合個案裁判的妥當性。
有認識過失
解釋一:依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即所謂「有認識之過失」,用來描述對犯罪事實之發生有認識其可能性,但基於其他事由自信其決不致發生此事實,因而疏於防止,終致發生犯罪結果之謂。例如小明於深夜疲勞駕車,雖知這樣的精神狀態很容易發生車禍,但還是相信自己的駕車技術,未料真的發生車禍。 解釋二:有認識過失的犯罪人比較不一樣,這種犯罪人雖然知道他做的事很危險,可能會害到別人,為了避免害人,所以犯罪人另外做了一些保護措施來防止別人受害,但這些保護措施沒有效果,最後還是害到別人,這種知道可能發生損害,並且自信不會害到別人的心態,就是有認識過失。至於是否有此一心態的存在,這是一個主觀想法的認定,法院在判斷時,仍須要透過客觀事實來認定,像是犯罪人有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等等。例如甲和乙在公園傳接棒球,這時甲突然看到一位小女孩丙跑過來他們身邊,因為距離很近,甲認識到丙可能會被傳給乙的棒球打到,但甲自認身手矯健,而且刻意丟輕、丟偏離丙一點,沒想到丙還是亂跑,被甲丟向乙的棒球擊中頭部而受傷。在這個案例中,甲已經想到丙可能被自己丟的球打到,也採取了一些保護丙的措施,但丙仍然被球打傷,對於丙受傷的後果,甲主觀上具「有認識過失」,構成過失致傷罪。
二元訴訟制度
我國受歐陸法系影響,採取「公私法二元理論」,將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準此,關於訴訟救濟的途徑,也是分別由不同審判體系的法院審理。依現行法律規定,行政訴訟(公法爭議)是由行政法院審判,而民事訴訟(私法爭議)則是由普通法院審判,此即所謂「二元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