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包括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3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之規定、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及第363條就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致令不堪用
為刑法或特別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例如,最常被提到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所規定的「致令不堪用」,是指除同條的「毀棄」、「損壞」等兩種行為態樣以外,以其他方法使他人之物品喪失效用的意思。
休職
「休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該法所定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一種,依同法第14條規定:「(第1項)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第2項)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3項)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獨立上訴
指不是被告本人,卻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對判決提起上訴,不受被告意思之拘束,縱使和被告的意願相反也不影響上訴的效力。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似難謂非無
很難說沒有的意思,表示應該如此。
當選無效事件
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當選人,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之情形時,得由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21條規定之情形時,得由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上開當選無效之訴之訴訟事件即為當選無效事件。
非訟事件
國家機關針對私權的法律關係,根據人民的聲請或依職權發動,透過公權力介入的程序,讓私法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維護私權或預防私權糾紛。常見的非訟事件有:意思表示的公示送達、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拍賣抵押物、本票裁定、調解、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證、提存、監護及輔助宣告…等。
反證
本證是指可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對於本證具有否定作用的證據,稱為反證。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犯罪成立,必須要有本證,如果沒有本證,就算被告所提出的反證無法證明,也不能因此認定被告犯罪。
不變期間
法律規定應為某種行為的一定期間。這種期間不得因任何事由而延長或縮短。 例如: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41條),該2個月及20日均為不變期間。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時,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