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
行為人具有判斷不法之意識能力,並依其判斷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即具備「責任能力」。刑法上判斷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之依據有二,一般形式判斷標準為刑法第18條、第20條,以年齡及是否為瘖啞人做為標準。另外實質上判斷則為刑法第19條,以當下行為時的識別能力為判斷標準。
本案
就是指現在進行中的這個案件。
強制調解
調解是訴訟以外的一種紛爭解決方法。在某些事件類型,因為當事人訴訟需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可能大於其勝訴所能獲得的利益,或者為了維持當事人間和諧關係等考量,法律明文規定在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稱之為強制調解。此類事件,如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提起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如非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調解,稱之為任意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4條)。
期待可能性
謂在行為之當時,得期待行為人不為該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之可能情形。
容屬無稽
難以採信
有責性
有責性又稱罪責,指的是「對於行為人個人決定為違法行為的非難,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罪責最重要的意涵是,對於行為人人格的尊重,因此如果行為人沒有能力作其他的合法行為,那麼他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刑罰。所以如果行為人因為年齡,精神狀態導致價值判斷有問題,沒有辦法為合法行為,就會被認為他不具備罪責;如果行為人在個案中不可避免的會有價值判斷錯誤,也會被認為沒有罪責。
終局裁判
終局裁判,指受理該案件法院,以終結該案件為目的所為之裁判謂之。又分為二,其一為以完全終結該案件為目的之裁判,如為免訴、無罪、不受理等判決。其二為以終結該法院案件為目的,如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及撤銷發回或發交之判決。 終局裁判有以裁定方式為之者,如駁回自訴之裁定、或駁回不合法上訴之裁定等,均屬之。例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A涉嫌殺害B的案件,因證據不足,為無罪判決,此無罪判決就是一個終局裁判。
前開
之前已經提到過的。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35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官依據審理結果製作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