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答辯
訴願人提起訴願後,原處分機關(就是作成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的行政處分的機關)就訴願人指述內容加以回應、反駁或澄清的陳述。
有過之而無不及
相比之下,只有超過而不會不如,也就是程度只可能超過,不可能比不上的意思。
推定過失責任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原則上須由國家(行政機關)針對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然依同法第2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行政機關只要證明法人(例如公司)所屬的實際行為人(例如職員)有過失,就可以推定該法人有過失,而在法律上使其負推定過失責任,此時,舉證責任就會轉換由該法人負擔,須由其證明無過失,才可免予處罰。
教唆故意
教唆犯對於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被教唆人會犯的特定犯罪有認知及意欲。例如:A唆使B殺害C,A對於自己唆使B去殺人以及B會去做殺人有所認識,而且希望這件事情發生,此時A就具有教唆故意。
依法行政
行政活動應受法律和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具體內涵包括法律優位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可以牴觸法律,例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該處分違法。法律保留原則則指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立法者用法律來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進行行政活動,例如:稅捐機關訂定的行政命令增加法律所無的稅目,該命令無效。
單一案件
「單一被告」犯「單一犯罪事實」的案件。例如:一個被告A打了一個被害人B一拳,此時即為單一案件。
適足居住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ESCR)第11條第1項所規定適足生活條件之權中,包括適足居住權。而適足居住權之內涵,應包含不受不當或違法侵犯隱私、家庭、家園之權以及居住於特定地點之權。
容有未洽
比喻無法調和或不能相容,是一種比較委婉的否定語法。「容有未洽」這個名詞,在判決書中,是指法院對於某項事實或法律上主張,認為有誤會或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不予採信的意思。
假執行
如果判決主文有寫「准予假執行」等字,就表示法院准許勝訴的一方可以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就聲請法院依照判決內容對敗訴當事人強制執行。
共同侵權行為
侵害事故的發生,由數人共同造成,這些人的行為都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就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另外,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無法查明誰才是真正的加害人時,也同樣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