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文書送達的一種方法。公示送達是以公開揭示的方式送達文書,讓受送達人有機會知悉,以便向法院領取文書,不管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有無看到該訊息或有無實際前往法院領取該訴訟文書,只要公開揭示經過一定期間後,就發生送達的效力。因為對應受送達人的權益影響非常重大,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例如:應受送達處所難以查明)下,才可以採取這種送達方法。
法治國原則
要求國家的運作必須建立在合乎憲法的基礎上,並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權力分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為目的之憲法原則。
對審
指當事人彼此立於相對抗衡的地位,實際參與訴訟審理法庭活動之情況而言。
強制工作處分
對習慣犯、常業犯、遊蕩成習或懶惰成性而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前,可令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培養其工作習慣。另對竊盜與贓物罪犯罪人,則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本處分之特別法。但是近年來因強制工作處分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嫌,受處分人逐年降低中。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的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例如甲向乙買車,甲未給付車款,乙可以拒絕交車;乙未交車前,甲也可以拒絕給付車款,可理解為當事人有主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權利。
存續公司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其中一個公司存續(即「存續公司」),其餘公司歸於消滅(稱之為「消滅公司」)。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併契約,約定兩公司將採「存續合併」的方式進行公司併購,並由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兩公司正式合併後,甲公司存續而乙公司消滅。此時,乙公司在公司合併結束後,會由甲公司所吸收,而甲公司作為存續公司,其公司組織不會發生變更。公司法規定不同種類間的公司可以進行合併,但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其存續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法第316條之1第1項)。
起訴審查
為落實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兼防止濫行起訴,以保障人權,避免被告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2002年修法時,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起訴審查之標準為法院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點,係指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惟亦有學者主張應以美國證據之形式上有罪作為判準。
留置權
依照民法第928條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如果債權的發生是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而且到了償還期限,債務人依然沒有償還,債權人就可以留置該動產,不予返還,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獲得清償的擔保。
有間
有所區別或差異。
本票裁定
本票執票人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遭拒絕時,向票據付款地的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經法院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具備後所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因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因此票據債權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簽章是否真正等實體事項,均非審理對象。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
請求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依公證法第 109 條之原則性規定,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公證費用,而所謂契約之標的係當事人依契約所應為之給付,於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收費標準於公證法施行細則有特別規定。然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以外之雙務契約,目前法無明文規定收費依據,則應採以下何種標準收費?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離婚雙方協議就財產分配請求辦理公證,內容如下:1.男方名下房產 A,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歸男方所有。2.女方名下房產 B,價值 2,400 萬元,歸女方所有。3.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女方應另行給付男方現金 600 萬元。問公證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公證人依票據法第 106、107 條規定作成拒絕證書時發現有誤寫情形,除於該拒絕證書末尾或欄外記明增刪字數後簽名或蓋章外,是否亦需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依公證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為簽名或蓋章?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
通曉中、英文之甲付費請乙將其戶籍謄本翻譯成英文,乙並於譯者欄位簽署完成,甲持該戶籍謄本英譯本請求公證人認證,問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時,應以「租金總額」與「租賃物公告現值」兩者中擇其高者作為計算公證費用之依據。惟現行法制下,僅土地設有「公告現值」,房屋並無,公證人得否逕以「房屋無公告現值」為由,免除當事人提供任何房屋價值資料(如課稅現值)之義務,逕以租金總額作為唯一計費依據?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5 號
請求認證之文書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請求人仍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而公證人得予認證之情形(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前段),倘其文書內容屬於尚未發生且不一定發生之具未來性內容(如不自殺聲明),公證人是否仍得予認證?又如認具未來性內容得予認證,倘其文書內容指涉具體人事物以及主觀評價,而有成為訴訟文書證據之虞者,公證人是否仍得予認證?
司法院 11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2 號
被告 B 前係告訴人公司員工,擔任研發技術人員,負責開發設備及自製設備與現有製程之改善、機器設備及新型設備之測試等業務,並簽領告訴人公司之員工管理辦法手冊,約定任職期間應遵守公司各項規定,有關公司之技術、業務、財產、管理等知識、資料,員工皆應保守秘密。被告 B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明知告訴人公司機器設備「製程設定」、「處方」、「異常處方」參數等營業秘密及工商秘密非依其職務在工作上所得決定處理之事務,竟未經授權而以個人硬碟擅自重製後,並交付與同案被告。被告 B 是否成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
司法院 11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 號
被告 A 為甲企業社的負責人,明知址設中國大陸地區之「乙公司」所販售之「TVBOX」 電視機上盒內建有「高清直播」APP 電腦程式(無 P2P技術),可供購買者藉由上開機上盒內 APP 軟體連線至伺服器認證後,即可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電視節目,且該等頻道節目均係竊錄、非法重製而來,未經告訴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於 106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7年 3 月 30 日止,向「乙公司」先後購入「TVBOX」 電視機上盒共 1,035 台在臺灣地區販售完畢,並標榜使用者僅需購入「TVBOX」 連接電視及網際網路,便可免費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頻道並免付月租費用方式。依題旨,被告 A 成立何罪?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8 號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合計超過年利率百分之 16,得否予以公證?例如: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 計算,但若借用人逾期未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以每萬元每日新台幣 30 元計算違約金。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
委任人 A 曾經與受任人 B 辦理過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現另擇定受任人C ,但未向 B 為撤回之書面通知並作成公證書,倘 A 與 C 請求公證與前次 A 與 B 監護內容完全相同之意定監護契約,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7 號
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時,製作 2 份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公證人向請求人收取公證法第 128 條第 1 項或第124 條費用有無理由?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
民間之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後,寄送公證書副本或正本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得否向請求人收取郵資?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經我國外館驗證之英文文書及中文譯文(我國外館在首頁附註「本文件為原文件之影本,原文件業經查證屬實」及在末頁附註「僅證明簽字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等文字),請求人因發現該中文譯文有誤,要求僅對英文文書重新為翻譯並請求辦理認證,公證人應否准許?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9 號
針對當事人提出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僅為出名之人,實際所有權人另有他人,並由該他人針對不動產有實際管理、處分之權,此種借名登記契約: 一、嗣後雙方針對先前未為公證之借名契約進行增補協議並請求公證,可否辦理? 二、若此借名登記協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可否辦理公證?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我國人甲男持英文版親子關係宣誓書(Affidavit of admission/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如附件),偕同菲律賓籍乙女到場,甲聲明菲律賓籍之 A 為自己與乙女所生之子女,並提出 A 之出生證明書(未記載父親姓名)。乙女表示 A 確為其與甲所生,亦表示其曾在菲國與他人有過婚姻,惟已離婚。甲表明該文書將持往菲國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使用,請求公證人辦理認證。試問甲若就該文書內容未再提出其他證明文件,公證人得否予以認證?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債權讓與契約公證,原債權金額與讓與交易價額不同(如原債權金額為新台幣 500 萬元,讓與交易價額為新台幣 100 萬元)時,應以何者作為公證費用計算之標的價額?
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49 案
公務員懲戒制度在引進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後,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法律座談會第 65 案、第 91 案,就公務員數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一部應不受懲戒,一部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或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而應予免議時,所為「主文應就不受懲戒部分及免議部分分別諭知」之決議,應否為補充或變更決議?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請求人持外交部領事局網站下載之中英文對照的授權書或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詳附件一、二)且僅填寫中文內容請求公證人(具通曉英文第二級資格)予以認證並加蓋中文認證章戳即可,認證費用應如何收取?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立遺囑人甲業經 A 公證人辦理其自書遺囑認證,遺囑內容略為:「本人名下現金和銀行存款,扣除稅捐、喪葬費用後,如有剩餘,則由長子乙繼承。」結尾處親自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一年後,該遺囑人甲續至 A 公證人處表明原自書遺囑內容須刪除「長子乙」;增加「次子丙」,甲欲親自在 A 公證人面前刪改原自書遺囑內容,並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不另載刪改日期,請公證人實際體驗甲刪改自書遺囑內容之行為,並辦理公證,請問公證人可否為之?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日後因故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並約定終止日期非即日終止,而係雙方合意指定溯及至過去的日期終止,抑或係指定尚未屆至的日期(尚在租約期間內之未來日期)終止,該終止租約協議書之認證,公證人得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