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原判決
下級審的判決被上級審認為有瑕疵,因此決定取消下級審所作成判決的效力。
上訴狀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所提出之書狀,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書狀格式可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外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該書狀就是上訴狀。 例如:人民甲(原告)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後,被告為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所提出表明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理由的書狀,就是上訴狀。
中斷時效
因一定的事由阻斷權利隨時間經過而消滅的效果。法律對於權利行使設有期間限制,一般為15年,經過15年後權利歸於消滅,但該期間進行中,如果發生一定事由(例如: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承認債務等,民法第129條參照),期間的計算就可以重新起算。
事後故意
行為人在著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之後所萌生之犯意,並非存在於行為當時的構成要件故意,充其量僅能視情形評價其有無過失。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一般統稱為「當事人」),但法院的判決會影響到他的法律上權益的人。 比方說父母之間打官司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父母親是官司的當事人,但日後不管法院裁判由誰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都會影響到孩子的權益(不管是好的或壞的影響)。孩子就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阻卻故意
構成要件故意成立的前提要件,須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之事實,具「認知」,且有實現的「決意」。行為人對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欠缺認識,致主觀認知與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發生不一致或錯誤,可以阻卻故意。
似難謂為非無理由
有理由
直接證據
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例如殺人用的刀子上有被告的指紋,還有屍體,可以證明有殺死人。
再抗告
再抗告乃係對於抗告法院駁回抗告時,再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之程序。
變更登記
指權利人名稱或原登記其他事項變更的登記。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變更登記,包含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變更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住址變更登記等。 例如:某土地本來是甲所有,後來甲賣給乙,就要辦理變更登記,將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