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
解釋一: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 解釋二: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所謂的犯意聯絡,是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至於行為分擔則是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間接毀損
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係指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本罪犯行在外觀上類似利用他人行為以遂行自己犯意的間接正犯,故學理上稱為間接毀損罪。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多指在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中,為防止賣方或承攬人未依約履行,並彌補可能造成買方或定作人經濟損失,約定由賣方、承攬人提供總價款或工程造價一定比例的金額給買方或定作人,作為賣方、承攬人會依契約約定履行之擔保,除提供現金外,亦常見以交付銀行本票、或以定存單設定質押或提供銀行開立之保證金保證書等形式作為履約保證金。當事人多約定於契約履行完畢後一定期間內,如無其他賠償責任,即允許賣方或承攬人取回。
上訴不可分原則
單一訴訟,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合法上訴,無論聲明範圍是否及於不利益判決的全部,都會阻斷全部判決的確定。例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其餘之訴駁回。被告只就敗訴部分(80萬元)中的50萬元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此時原判決無論關於「命被告給付80萬元」部分或「駁回原告20萬元請求」部分,都會發生阻斷確定的效力。因為被告只就5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以後,仍然可以就當初沒有上訴的30萬元部分擴張上訴聲明;原告也可以就未提起上訴的20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行政函令
又稱為「函釋」。行政機關就其主管法令之適用疑義所作成之解釋函,而分別發布、下達或回覆。有行政機關為求法令統一適用主動作成、亦有主管機關應執行機關或人民請求作成;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者。性質不一,要依內容而定。.
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但是,於行政訴訟繫屬中或行政訴訟起訴前,如果可以預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的話,則例外可以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的聲請,由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不過,若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的訴訟在法律上顯然無理由的時候,仍不可以停止執行。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關聯法則
以行為人之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關聯性,及其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性是否具有可非難性,來作為強制行為實質違法性之判斷基準。
無瑕疵裁量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沒有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有權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之代理行為。例如:甲委託乙將其名下的A屋出售予丙,乙卻將甲名下的A屋與B車一併出售予丙時, 乙代理甲出售A屋的行為是有權代理,甲負有移轉A屋予丙的義務,至於乙代理甲出售B車予丙的行為則屬無權代理,如果甲不承認,有關B車的買賣契約對甲不發生效力,甲就可以拒絕交付B車。
回復原狀
一、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即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例如:甲駕車不慎與乙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乙的汽車車燈毀損,甲應先將乙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二、在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在原因消滅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