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故犯相關連之數罪而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審理,得由一法院合併審理。
合意
當事人間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與私法上的契約相同。例如:合意管轄,就是指當事人對於特定紛爭由某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專屬管轄不得合意)
直接強制
1. 行政執行的一種方式,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 直接強制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一,另一種則為間接強制,前者主要重點在於物理力量的實施,後者則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代履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由於直接強制是較嚴厲的執行手段,只有在使用間接強制仍無法實現義務或者不能使用間接強制時才能採取。例如: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3.收繳、註銷證照。4.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射悻性
本詞用於刑事法領域,係指構成刑法266條以下賭博罪之要件,指的就是以「偶然機率」決定勝負,亦即以偶然的事實決定輸贏, 輸贏的或然率仍屬不確定。
職權調查原則
行政程序上所謂職權調查原則,乃指行政機關有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而不受當事人陳述之拘束。職權調查原則認為法院對於涉及裁判之重要事實關係,得自行確定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縱使當事人未提供之訴訟資料,法院也可依職權取得。比如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羈押禁見
法院裁定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同時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之人見面。
復於
再次、又的意思。
具狀陳明
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狀向法院陳報相關事項內容的意思,一般而言,裁判書寫「具狀陳明」,意思就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經就特定事項提出書狀明確說明。
不復另論
就不再另外論處
指定管轄
當數個法院就管轄權即案件應歸屬於哪個法院審理發生爭議時,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這個案件要由哪個法院來審理。例如彰化地院認為A案應由雲林地院審理,雲林地院認為對A案無管轄權的情形,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A案由彰化或雲林地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