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1. 行政機關應受法律所賦予任務及權限的拘束,不得逾越法律,其執行職務的內容、方式及程序也必須合於法律規定的意旨。 例如: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符法定構成要件,或沒有踐行法定程序,或該機關欠缺作成處分的法定權限等,該處分都是違法,人民可提起行政爭訟加以救濟。 2.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性剝削
性剝削是指性關係上的剝削行為,以各種形式使一個人成為性客體或失去性自主與身體權,均屬之。我國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將法條中的「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明定:一、使兒童或少年行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都屬於兒少性剝削的行為。
宣告
指對外宣布、告知的意思。例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具備法定要件時,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或如法院認定犯罪後,為刑罰、沒收或緩刑宣告(刑法第37條、第40條、第74條)。
公法人
具有組織性且有法人性質,可以獨立作成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但必須受到法律的監督及規範。 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等。
比附援引
指類比、援用某些特徵或規定意旨相同的概念或規定來闡釋某個概念或規定,或做相同解釋之意。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25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專利法
專利法是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而制定之法律,其規範架構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發明專利(共七節分別規定專利要件、申請、審查及再審查、專利權、強制授權、納費、損害賠償及訴訟),第三章新型專利,第四章設計專利,第五章附則。
類推適用
基於平等原則,性質相同的事物應做同等的處理。因為法律沒有辦法對於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鉅細靡遺的加以規定,一定有遺漏的地方,因此若某種事項法律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另一個性質相同的事項有規定時,在有些法律領域,我們可以引用這個規定,作為法律沒有明文那種情形的處理方法。
婚約
婚約是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的契約(請參考民法第972條規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號民事判例)。
回復原狀
訴訟法針對遲誤不變期間而設的制度,且須是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導致遲誤不變期間。 例如:甲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在上訴期間最後2天,甲所在地有颱風及土石流,導致甲未能於上訴期間內將上訴狀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未停止上班),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甲可在災難排除後的20日內(回復原狀期間原則為1個月,但遲誤的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的,就按該不變期間相等日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又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也就是甲要同時為上訴的行為。如果法院准許的話,甲的上訴就沒有逾期。
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