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權時效
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可以課處行政罰,但國家這個裁處權的行使,法律會規定一定的行使期間,如果超過這個期間還未行使,國家就不可以再處罰。而這個可以行使裁處權的期間,就是裁處權時效。 例如: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規定中的「3年」就是裁處權時效。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監護宣當
若為「監護宣告」之誤,請參考「監護宣告」的解釋。
結果迴避義務
為注意義務之一環,就社會上存在風險的活動,若行為人已預見其行為有實現構成要件結果的可能,即應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而負有結果迴避義務。
本位繼承
是「代位繼承」的對稱,由法定繼承人本人基於本來的繼承順序直接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稱為「本位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是被繼承人的本位繼承人。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尚生存,則由被繼承人的子女本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已經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則由孫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層析質譜儀
係將氣相層析儀與質譜儀兩部儀器連接起來,為一部集合分離、純化與結構鑑定等功能於一體的絕佳分析儀器。常用在鑑識科學上。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開除人犯
指人犯已經脫離羈押機關的拘束權限,亦即自原機關羈押被告登記上除名,例如另案執行、撤銷羈押等。
離婚判決之確定
對於法院所為關於離婚事件的判決,當事人沒有上訴、上訴不合法或案件已經不得上訴,判決的內容就會發生確定的效力。
獨立董事
係指由具備專業能力,並與公司間沒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人(例如未於公司任職,未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之股東、非公司經營上之關係人等)擔任公司之董事,藉其專業與獨立性,監督公司之經營及保護股東權益。
找法規
-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表
-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
-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
找條文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3 條
- 教育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教育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之工作項目、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成果;其格式如附件一。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4 條
-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 教育法人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並評估效益及風險。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5 條
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記載工作項目、執行經費、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實施方式與內容及實施效益;其格式如附件二。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6 條
-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 教育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
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
教育法人應將前二條規定之報表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本部公告之金額者,其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表及決算書表,報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
- 教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財務處理程序。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
- 教育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
- 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法人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
- 本準則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教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教育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其解釋公告。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
-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
- 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教育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