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脫離
共同正犯中的其中一員反悔而想要放棄繼續實現犯行,且已中止個人繼續實行犯罪的行為。如果中止犯行的行為人已經完全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的因果影響力時(包含物理上與心理上),其與共同正犯之關係便從切斷之時點起消失,切斷關係者僅就切斷前的行為負責。
行政處分無效
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 例如:人民假冒是公務員而作成行政處分,這樣的處分無效。
106年度聲字第1337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佐證
其他證據
啻課
本項目應為誤摘,前後文或為「『不啻』課予當事人…」,經查實務判決及學說似均無「啻課」之用語。
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而所謂家庭成員是指:(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的人、(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另所謂騷擾則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的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例如:夫對妻(或妻對夫)為毆打或言語辱罵的行為,但一時偶發性的行為不屬之。
著作的合理使用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規定)。綜觀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條文,有些條文中沒有「合理範圍」文句,例如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屬於豁免規定,是對於限定的特殊利用著作情形,明確正面的肯認其合法性,由於適用的情形已有所限定並且要件設定明確,是故無須再以前述四項合理使用中的權衡要素予以再次評價。反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條文中有「合理範圍」文句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則須依前述四項基準審視之。
尚非無據
並非全無依據、並不是完全沒有依據、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請詳見有關「定暫時狀態」之解釋。
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
法院的案件,都會依照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收案順序來編定不同的字別及流水號,例如「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是指法院在民國105年收到的第327件通常保護令案件。
找法規
-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 鐵路行車規則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 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找條文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3 條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基準,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三類之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之使用面積為三公頃以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但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使用項目,依所定使用面積認定。
- 海洋資源地區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附表四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4 條
申請使用範圍跨數個國土功能分區,其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屬跨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但屬休閒農業設施者,使用面積為十公頃以上;屬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屬國防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二、屬跨海洋資源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面積及附表四規定之使用長度認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5 條
- 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二個以上應經同意使用之案件,其申請使用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者,其累計使用面積或長度達前二條所定規模者,應申請使用許可。
- 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申請使用項目屬線狀設施者,其使用面積免計入一定規模之認定。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之。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及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函送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
- 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申請書寄達之日),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退費程序: 一、鑑定會:由各區鑑定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二、覆議會:由覆議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1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 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 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3 條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報經交通部核准之籌募計畫書所定期程籌足經費,並於各所定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備查。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變更依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所載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內容者,應詳述變更事項、理由及影響分析,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