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查
但、但是、但是依
概括犯意
行為人在第一個單一行為結束之前,即對於導致整個犯罪結果之個別行為之時間、地點、違反方式及被害人等均有認識並且決意經由數個同樣之單一行為,一個接一個地實現犯罪目的,始具有整體故意。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形式(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等)。行政機關要用哪一種行為來達成行政任務,原則上尊重機關的選擇,但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之外,不允許機關併用兩種行為形式(例如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不得併用),以免紊亂各自的規範,侵害人民的信賴利益。
擇一因果關係
數個具有擇一關係而非累積關係的條件,雖可想像其不存在,但結果仍會發生者,則該條件仍屬結果的原因。例如甲、乙在均不知情的情形下,向A的飲品中均投入足以致死的毒物,並因此導致A的死亡。
擔保金
法院依當事人一方的聲請,准許該當事人為特定行為時,可以同時命該當事人提供一定的金額作為擔保,日後如果他方當事人因該行為遭受損害,可以由該擔保金先獲得賠償。此在法院准為假扣押、假處分、宣告假執行或停止執行等時,最為常見。
兇器
刑法的「兇器」,是指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的器械而言。以竊盜罪為例,如果行竊時攜帶「兇器」,因有行兇的危險性,會構成刑度較重的加重竊盜罪,不問攜帶兇器的目的是否要行兇之用。同樣攜帶兇器加重刑度之規範,在妨害性自主、搶奪及強盜罪均有類似的規定。
家宅權
又稱家主權,是指營造物或機關的首長為維持營造物或機關的秩序,對於妨礙營造物或機關運作的非正常利用情形,所為禁止或排除妨害的權限,目的在於避免遭受不當外力干擾而影響公務進行。 例如:公立圖書館的館長,對於非正常利用營造物的閒雜人員禁止進入辦公處所、或請其離開,如有必要,也可請求警察機關介入協助。
不當聯結
行政行為課以人民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的不利益時,所採取的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兩者間必須有合理的實質聯結關係,如果欠缺聯結關係,該行政行為即因有不當聯結(或稱不當連結)而不合法。 例如:行政機關要求人民繳清罰鍰後才能換發行車執照,但行車執照的換發,目的在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維護用路人安全,而罰鍰不繳納則是行政罰的執行問題,並非換發行車執照所欲追求的行政目的,兩者間欠缺實質上的關聯,所以該作為不合法。
法定扶養義務
指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經濟上供給的親屬法上義務。民法第1114條係規定:(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的一方與他方的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又民法第1116條之1明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這些都是法定扶養義務的適例。
抛棄繼承淮予備查
請參考「本件抛棄繼承淮予備查」的解釋。
找法規
-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訴訟事件專家學者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軍人待遇條例
-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制表
-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 行政院編制表
- 行政院處務規程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找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3 條
-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6 條
-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安置就養之適用對象、申請、區分、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 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7 條
-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
-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2 條
-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
-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