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勞務遲延
指受僱人已合法提出需僱用人受領之勞務給付,但僱用人未予受領。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此種情形,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向僱用人請求報酬。
聚眾賭博罪
聚眾賭博罪規定於刑法第268條,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賭博行為,即構成本罪。
廢止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後,因為相關事實或法律發生變更,導致原來合法的行政行為和現實狀況或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有所出入,而由原來的行政機關直接廢棄該行政行為的行為。原則上廢止的法律效果是向將來發生效力。 例如:某房屋經主管機關指定為古蹟後,因為火災被燒毀滅失,主管機關廢止原古蹟指定之行政行為(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
障礙未遂犯
解釋一: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為各種因素造成沒有辦法完成犯罪所預期的結果,又稱普通未遂。 解釋二:不能未遂又稱為不能犯,是指行為人基於犯罪的故意而著手實行,但其行為無法達到犯罪結果,也沒有危險者。例如:某甲誤認砂糖足以致人於死,而將砂糖摻入水中,提供給乙飲用。現行法考量到不能犯之前提係以法益未受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如果仍對於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危險之行為課處刑罰,無異對於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敵對性之制裁,在現代刑法思潮下,似欠合理性。因此,基於刑法謙抑原則、法益保護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體理論,改採客觀未遂論,將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之行為,規定為不罰(也就是不構成刑事犯罪)。
公證遺囑
民法規定五種遺囑方式中的一種。原則上,要在公證人面前親自用嘴巴說出遺囑的內容,還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大家都要簽名才算數。遺囑的方式,法律有嚴格的規定,一定要全部符合,遺囑才有法律的效力,不可以草率,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
支配權
依權利人的意思,直接對物加以管領處理的權利。有支配權的人,可以將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抵押權給他人,亦有直接使用或處分該物,亦可排除他人對於該物的干涉(例如:居住於某屋內、築起圍牆禁止他人進入、拆除房屋)等權利。
撤銷羈押
當原先羈押被告的原因已經不再存在了,這時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在偵查時的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法院如果查明屬實,應該將原先的羈押裁定撤銷,並且將被告釋放。
強制調解
調解是訴訟以外的一種紛爭解決方法。在某些事件類型,因為當事人訴訟需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可能大於其勝訴所能獲得的利益,或者為了維持當事人間和諧關係等考量,法律明文規定在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稱之為強制調解。此類事件,如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提起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如非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調解,稱之為任意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4條)。
家事調解
指法院或其他法定調解機關就當事人間的家事事件,勸導兩造為息爭的合意,以避免訴訟的程序。而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的丁類事件(如宣告死亡、民事保護令事件等)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倘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的聲請。故家事事件是採強制調解原則,即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
扶養義務人
指有扶養能力而應向扶養權利人盡扶養義務的人。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履行義務的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另夫妻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例如:甲有受扶養的必要,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都有扶養的能力,則配偶及子女應優先盡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