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訊問禁止
對被告的訊問,如果是在被告身心疲勞的狀況下進行的話,由於被告難以保持自由意志,容易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所以被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
準占有
所謂準占有,指基於占有無體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債權)之文件或其他有體物件,而占有該無體財產而言,乃相對於有體財產權之占有。
失所附麗
失去依據。
受刑人
受刑人又稱囚犯或犯人,一般指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而被囚禁監獄的人。至於法院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收容、安置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等矯正機關之人,稱為被告(少年)或被收容人。
訴外人
本案訴訟以外的第三人。
指認
指證人指出犯罪行為人之程序。由於人的觀察、記憶有錯誤可能,因此指認程序重在正確性,除多數被指認人之重要特徵應無明顯差異,且不可向指認人提供任何誘導、暗示資訊,並應告知犯罪行為人未必在被指認人之中,避免錯誤指認,或使指認人記憶受有污染之虞。
慰勞假
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7日;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14日;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21日;滿9年者,第10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28日;滿14年者,第15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30日。另外,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3條也有相同假別及類似規定。此慰勞假相當於勞工的特別休假或公務人員的休假,目的在慰勞相關人員工作的辛勞,有助於恢復因工作而產生的疲勞,並落實勞動休息權。
閱卷
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書狀及證據,連同開庭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等等,會由書記官編為卷宗,當事人如須閱覽卷宗內的訴訟資料,可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閱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閱卷如有影印或掃描卷宗資料就必須付費給法院。
存證信函
指透過郵局發信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函件,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在郵局,預備作為證據使用,稱為存證信函。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對於寄件人來說,是保存證據的一種便利方法。例如,逆子甲不孝,揮霍祖產,更多次以持刀恐嚇、潑酸、放火的手段向爸爸要錢花用,爸爸心痛之餘,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表達在他死亡後,甲不可以繼承遺產。
共同監護
監護人有二人以上的,就稱為共同監護。一般也有將「共同監護」一詞,用來描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雙方共同為之(共同行使親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