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行政
干預行政或稱干涉行政,為公權力行政中常見的行為方式,是指國家機關作成會侵害人民權益或課予義務的行政行為,通常是用命令方式為之,多屬負擔處分,例如課徵稅捐、徵收土地或警察機關下令禁止通行。另於必要時亦得採取強制手段,例如警察為排除侵害或預防危險的強制措施。因為干預行政是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或自由的行政行為,通常要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的依據,才可以實施。
刑事實體法
實體法是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概念,乃係關係人民實體上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行使關於權利與義務之程序的法律類別。例如:中華民國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是。
文義解釋
以法律規定所用的文字字義為解釋方法。
既判力
刑事判決的內容涉及實體法上事項者,因為判決確定而定其實體法內容,就有無刑罰權之事項產生確定力,稱之為「實質確定力」,也就是「內容之確定力」。即刑事訴訟法下的既判力。有罪、無罪之實體判決具有實質確定力;另外免訴判決雖然是程序判決,但實務也認為具有實質確定力。
自然犯
指不待法律規定,其性質即具有反社會倫理性質的犯罪類型(如殺人罪),也稱為「刑事犯」,是相對於「法定犯」的概念。「法定犯」指原不具反社會倫理性質,因法律規定而成為一種犯罪,是以違反法律之禁止或命令規定,而成為應處罰的犯罪類型,又稱「行政犯」。
至為灼然
非常明顯的意思。
論罪科刑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時,應先決定被告成立特定罪名,再決定判處被告的刑度,前者稱為「論罪」,後者稱為「科刑」。刑事訴訟包括定罪程序及科刑程序,定罪程序係指事實及法律的證據調查及辯論,科刑程序係指科刑證據的調查及科刑辯論。
法益
法律所保護民眾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利益。
追徵
在刑事法上係指受沒收宣告,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替代執行方法。
拘留
屬拘束人身自由的行政罰,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