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稽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憑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消滅時效中斷
因特定情事發生,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或有正當理由不行使其權利時,在計算消滅時效時會發生中斷的效果。如消滅時效會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例如: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對業者作出催繳就業安定費通知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即會中斷,如該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時效即應自此重行起算。
禁止咨意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就是禁止行政機關恣意為差別待遇,是從憲法平等原則所衍生的原則。這個原則限制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行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作成行政行為時,對於行為所規制的對象,不得為差別待遇。亦即,本質相同的事物應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物應為不同的處理。行政程序法第6條即為禁止恣意原則的明文規定。
偶然避難
與得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相較,偶然避難之行為人在主觀要件上欠缺救助意思,例如甲持石頭擲破乙宅窗戶玻璃,恰巧乙在浴室開瓦斯自殺,因此救了乙,而有避難的客觀事實,但是甲在主觀上並非出自於救助意思,所以不是緊急避難,而應負毀損罪責。
涉外
涉及外國人、涉及外國因素
令狀主義
指國家機關在實施侵害或干涉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事項前,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法官所核發之書面許可(搜索票),其行為才具備合法性。例如:對人民身體、住宅之搜索,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居住自由權,因此,原則上必須事先向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後,始可進行搜索。
足徵
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尚難謂非有
有、(建議避免使用雙重否定用語)
繼續性供給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例如甲為生產玻璃及相關組件公司,於契約所定期間內,以每片玻璃O元之價格,持續提供玻璃給汽車製造商之乙公司,此種契約稱為繼續性供給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