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不可分
又稱人的不可分,是指訴訟行為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有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就是指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對於共犯之一人提出告訴者,其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例如,在丈夫外遇,妻子對小三提出通姦告訴時,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丈夫。如果妻子不願意對丈夫提告,就只能對丈夫的部分撤回告訴,而不能在提出告訴的時候,聲明只對小三而不對丈夫提告,因為這樣的聲明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為刑法第173條放火罪的一種型態,是指行為人故意以火力將客觀上處於供人使用狀態之住宅燒燬的意思,不以現有人所在為必要。由於火之蔓延性及難以控制性,放火行為通常密接發生無法控制之不特定人生命、身體、財產受侵害的危險,故本罪即是為保護公共安全。
在場權
指辯護人於訴訟程序中得在場之權利。例如法官於審判程序中至案發現場進行勘驗或搜索扣押,被告之委任律師有權在場。
准予備查
法院函文上寫「准予備查」,是指法院審核當事人提出的資料,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上條件之後,通知當事人准許把當事人提出的資料存檔,可供將來作為查驗的意思。
系爭處所
案件所涉及或爭執的處所。這個處所。
放棄繼承
如果是詢問「拋棄繼承」的意思,請參考「拋棄繼承」的解釋。
酌定子女親權
父母離婚或分居六個月以上,如果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該由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定方式來決定由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體系解釋
適用法律發生疑義時,必須先加以解釋,體系解釋是其中一種法律解釋的方法,也就是解釋個別的法律條文時,必須注意它在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聯。
留置權
依照民法第928條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如果債權的發生是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而且到了償還期限,債務人依然沒有償還,債權人就可以留置該動產,不予返還,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獲得清償的擔保。
會銜
二個或二個以上機關在公文上簽署名銜。例如: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命令,其發布或送立法院時,主稿機關均應與有關機關會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