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契約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也就是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類型(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賃、僱傭、承攬等、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等),至於法律未明定的契約類型,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例如: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或經銷契約及醫療契約等)。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法律關係
指根據法律規範產生、以主體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社會關係。例如:買賣法律關係為民法債篇所規範,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交付標的物、價金,或瑕疵擔保、危險分擔等權利義務的關係。再如親子法律關係則係民法親屬篇所規範,父母與子女間保護教養或財產管理等權利義務的關係。
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少年法庭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例如少年沒有曝險或違法行為或情節輕微,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訴願先行程序
在法律中明定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前,應先經過之復查或異議等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之申請審議。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受益人
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混合契約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規定的買賣、互易、交互計算等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混合契約則係指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典型契約性質的單一債權契約(例如:在某些合建契約,可能同時包含買賣與承攬二種契約性質,即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