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福利部令:核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服義務役兵役「結訓者」之適用範圍,自即日生效令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51260339號
一、核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服義務役兵役「結訓者」之適用範圍,包含補充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者。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50490091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401456501號令
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40144476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40492026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154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9382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9383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396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1204942891號令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20494019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20493973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月投保薪資 」認定基準,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計算;另逾 65 歲或屬就 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不得參加就業保險,經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其「月投保薪資」認定方式亦同函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1120516721號函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月投保薪資 」認定基準,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計算;另逾 65 歲或屬就 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不得參加就業保險,經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其「月投保薪資」認定方式亦同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204910394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核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1104688811號令
核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20490830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解釋令
- 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於 111 年 6 月15 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後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產字第1110494687號函
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於 111 年 6 月15 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後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10494274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有關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42741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釋例一份,請查照轉知。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104942743號函
有關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42741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釋例一份,請查照轉知。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104916043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 核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1004941961號令
核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00493444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00492044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100490886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146條之2關於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904946301號令
保險法第146條之2關於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之解釋令
- 為防止火災之蔓延,被政府強制拆為火巷之建築物,其已投保火災保險者,依「保險法」第 70 條第 2 項、「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第 20 條第 2 項及「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視同所保危險所發生之損失,保險人應予賠償,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產字第1090494750號函
為防止火災之蔓延,被政府強制拆為火巷之建築物,其已投保火災保險者,依「保險法」第 70 條第 2 項、「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第 20 條第 2 項及「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視同所保危險所發生之損失,保險人應予賠償,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請依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辦理。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90016859號
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請依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辦理。
-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所報因應保險法第 107 條條文修正案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暨相關示範條款建議修正條文一案,茲核定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所報因應保險法第 107 條條文修正案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暨相關示範條款建議修正條文一案,茲核定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586號函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495447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少年法庭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例如少年沒有曝險或違法行為或情節輕微,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受益人
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緊急通訊監察
在特殊狀況下,亦即:一、有事實足夠認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能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特定罪名,基於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急迫危險;二、或者是有事實足以相信有其他通訊作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之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的情形,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先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在沒有通訊監察書的情況下直接去執行通訊監察。但是檢察官必須於24小時內陳報該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在這種緊急的情形,檢察機關必須要指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扣留
關於行政機關的「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第1項)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第2項)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為保全證據或沒入之執行,得為扣留之處分。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對於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之扣留。
有名契約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也就是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類型(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賃、僱傭、承攬等、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等),至於法律未明定的契約類型,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例如: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或經銷契約及醫療契約等)。
訴願先行程序
在法律中明定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前,應先經過之復查或異議等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之申請審議。
收容
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