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行政函釋
19,324 筆資料中,精準找出 25 筆重要結果
法律名詞解釋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338 號

93 年 06 月 28 日

繳納期限,以及逾期滯納金、利息計算及應納金額等,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章『保險財務』各條文,及其授權由主管機關發布或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投保金額分級表、保險費率等,業有明確規範,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之繳費義務,應已具『一般具體明確性』,不待行政處分即依健保法而發生……有關健保費、滯納金及利息等之強制執行案件,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 條之 1 第 2 項等有關規定完成立法程序前,本部同意…其執行名義暫採『直接依據法令說』」在案,準此,各級政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 條、第 29 條規定,應撥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予移送機關之義務,應可認定是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依法令負有義務」。復按,各級政府積欠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無論於 92 年 6 月 18 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0 條修正前或修正後,其執行名義均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而發生,應為『直接依據法令』。惟若限期履行催繳函形式上符合行政處分之要件,則亦得認其執行名義為『行政處分』。再則,市政府係立於義務人之地位欠繳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於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時,即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亦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46 次會議決議在案。本件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所檢附之系爭函,形式上已符合行政處分之要件,參酌前揭決議意旨,系爭函可為執行名義,得據以執行。

立即註冊法律人解鎖更多內容
已經有帳號了?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