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問從事「政府公債附買回交易之金額」應計入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限制乙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一字第09602013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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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請釋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疑義乙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400177060號
函請釋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疑義乙案
- 函詢問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疑義乙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400165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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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6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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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 146 條第 4 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三字第09402547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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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 138 條所定財產保險之業務範圍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三字第09402547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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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未通知續保致遭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乙事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402126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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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9 條第 2 項、第 20 條第 4 項、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5 項等規定事項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四字第09402104983號
指定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9 條第 2 項、第 20 條第 4 項、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5 項等規定事項
- 為落實迅速保障受害人之立法意旨, 增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402114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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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疑義乙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司四字第09400138840號
詢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疑義乙案
- 有關加減費係數多寡問題,每年均會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整之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400107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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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402072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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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除應遵循「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402500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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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302501291號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三字第09302540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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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2 條之政策性需要,界定「汽車交通事故」之意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30201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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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酒醉駕車、吸食毒品及迷幻藥是否構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從事犯罪之行為」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30201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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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50依就業保險法繳納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02725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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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5勞工依就業保險法領取之各項補助屬保險給付免稅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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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八里鄉公所辦理鄉民意外保險,是否牴觸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說明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台財保字第0900707998號
有關 八里鄉公所辦理鄉民意外保險,是否牴觸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說明
- 有關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9 條規 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屬民事代位求償,不得函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607號
有關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9 條規 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屬民事代位求償,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
- 關於 貴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案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財保字第0890029101號
關於 貴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建議增修保險法條文,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案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混合契約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規定的買賣、互易、交互計算等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混合契約則係指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典型契約性質的單一債權契約(例如:在某些合建契約,可能同時包含買賣與承攬二種契約性質,即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少年法庭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例如少年沒有曝險或違法行為或情節輕微,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代位求償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所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的權利(保險法第53條)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
訴願先行程序
在法律中明定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前,應先經過之復查或異議等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之申請審議。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扣留
關於行政機關的「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第1項)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第2項)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為保全證據或沒入之執行,得為扣留之處分。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對於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之扣留。
受益人
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