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 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70000884號函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 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非自願離職證明之開立,在特定情況下,由民 眾自行切結,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時,應加註「無法確定是否為非 自願離職」字樣,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70140046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非自願離職證明之開立,在特定情況下,由民 眾自行切結,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時,應加註「無法確定是否為非 自願離職」字樣,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 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 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0055398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 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 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員工若意圖蓄意延遲新 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 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71400044號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員工若意圖蓄意延遲新 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 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 參加「青年職涯啟動計畫」學員與施訓之事業單位間所簽訂者為訓練契約 ,非勞動契約,雙方並無僱傭關係,無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另非自願離職 失業者參加本計畫,亦因其並非受僱工作,故不得據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70140027號函
參加「青年職涯啟動計畫」學員與施訓之事業單位間所簽訂者為訓練契約 ,非勞動契約,雙方並無僱傭關係,無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另非自願離職 失業者參加本計畫,亦因其並非受僱工作,故不得據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
-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734號
保險法第 9 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 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731號
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
- 因保險業係以收取保戶之保費並履行保險契約責任之行業,具社會公益性,故有保險法以特許行業加以監理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600214540號
因保險業係以收取保戶之保費並履行保險契約責任之行業,具社會公益性,故有保險法以特許行業加以監理
- 函詢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所稱之施行年度應由何年開始適用乙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600203750號
函詢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所稱之施行年度應由何年開始適用乙案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之認定,以被保險人是否 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及因而獲致報酬,無論僱傭、承攬或其他勞動型態, 以及任何收入之名稱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0048321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之認定,以被保險人是否 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及因而獲致報酬,無論僱傭、承攬或其他勞動型態, 以及任何收入之名稱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31、32 條,求職者依紀錄表欄位自行詳實填寫後 簽章,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受理失業(再)認定確認求職紀錄時,以求職 者是否確有實質求職行為與廠商聯繫辦理查證,判斷是否符合規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0048275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31、32 條,求職者依紀錄表欄位自行詳實填寫後 簽章,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受理失業(再)認定確認求職紀錄時,以求職 者是否確有實質求職行為與廠商聯繫辦理查證,判斷是否符合規定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5、11、3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14、20 條, 雇主如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應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雇主負賠 償責任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60140475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5、11、3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14、20 條, 雇主如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應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雇主負賠 償責任
- 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係指被保 險人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及因而獲致報酬,故以僱傭、承攬或其他勞動型 態獲得任何收入均屬其認定範圍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60140467號函
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係指被保 險人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及因而獲致報酬,故以僱傭、承攬或其他勞動型 態獲得任何收入均屬其認定範圍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離職證明文件與服務證 明書係屬不同法律之規定,主管機關依各規定就個案事實並視個案違反之 法律本權責核處書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字第0960079273號書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離職證明文件與服務證 明書係屬不同法律之規定,主管機關依各規定就個案事實並視個案違反之 法律本權責核處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9、74 、79 條規定,勞工如有非自願離職事實,而雇主不願發給證明者,可依 規定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處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60078482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9、74 、79 條規定,勞工如有非自願離職事實,而雇主不願發給證明者,可依 規定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處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53、54 條,擔任具有危險、堅 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強制退休,不符合非自願離職之範疇,故未具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0033999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53、54 條,擔任具有危險、堅 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強制退休,不符合非自願離職之範疇,故未具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17、31、32 條,除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外 ,另須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若其每月工 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屬失業給付扣除或不予扣除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0033582號函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17、31、32 條,除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外 ,另須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若其每月工 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屬失業給付扣除或不予扣除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之行政 處分,如無得廢止之情形,不得廢止該行政處分,申請撤銷失業認定處分 已作成,查明後依法辦理原失業認定處分之廢止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0033204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之行政 處分,如無得廢止之情形,不得廢止該行政處分,申請撤銷失業認定處分 已作成,查明後依法辦理原失業認定處分之廢止
- 為因應保險法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三字第09602097290號
為因應保險法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勞資爭議案件經調解或判決後,如申請人○○ 失業給付請領規定,依規定請求返還已領取之失業給付;如須辦理失業認 定,就業服務機構權責劃分規定辦理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60140336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勞資爭議案件經調解或判決後,如申請人○○ 失業給付請領規定,依規定請求返還已領取之失業給付;如須辦理失業認 定,就業服務機構權責劃分規定辦理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5、11 條,以工代賑臨時人員巳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 險人,如因定期契約期限屆滿離職退保,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60072120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5、11 條,以工代賑臨時人員巳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 險人,如因定期契約期限屆滿離職退保,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釋示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金融機構」之行政命令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602057994號
釋示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金融機構」之行政命令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0、25、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國定假日或星 期例假日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致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保障申請人○○,其 於休息日之次日認定有溯及效力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1400446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0、25、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國定假日或星 期例假日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致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保障申請人○○,其 於休息日之次日認定有溯及效力
- 以工代賑臨時工參加就業保險者,表示 貴府認為其為受僱勞工,其發生 離職退保之就業保險法保險事故時,如符合保險給付請領條件者,自得申 請保險給付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勞保一字第0960140245號函
以工代賑臨時工參加就業保險者,表示 貴府認為其為受僱勞工,其發生 離職退保之就業保險法保險事故時,如符合保險給付請領條件者,自得申 請保險給付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股東及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602061590號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股東及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 詢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拋棄繼承後機車強制險如何處理」之疑義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四字第09602047520號
詢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拋棄繼承後機車強制險如何處理」之疑義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33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歇業、休業或停業等 情事而離職,均係事業單位未能繼續營運,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 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60010697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33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歇業、休業或停業等 情事而離職,均係事業單位未能繼續營運,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 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原因應以勞動契約消滅之事實為依據,投 保單位如確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論是否付予資遣費,均應依法發給離 職證明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60009441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原因應以勞動契約消滅之事實為依據,投 保單位如確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論是否付予資遣費,均應依法發給離 職證明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 行了解加保日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0012836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 行了解加保日期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如求職者為自行創業,無論其為自營作業者或 為雇主,其間僱傭關係皆難以存在,以自行創立之公司提供求職紀錄,顯 與常理不合,該求職紀錄難謂足以佐證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60061516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如求職者為自行創業,無論其為自營作業者或 為雇主,其間僱傭關係皆難以存在,以自行創立之公司提供求職紀錄,顯 與常理不合,該求職紀錄難謂足以佐證
受益人
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收容
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
訴願先行程序
在法律中明定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前,應先經過之復查或異議等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之申請審議。
有名契約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也就是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類型(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賃、僱傭、承攬等、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等),至於法律未明定的契約類型,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例如: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或經銷契約及醫療契約等)。
扣留
關於行政機關的「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第1項)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第2項)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為保全證據或沒入之執行,得為扣留之處分。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對於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之扣留。
社會保險給付
社會保險是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環節,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有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因此,依照上開保險相關規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可請領保險給付(參閱國民年金法第18條等規定)。
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少年法庭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例如少年沒有曝險或違法行為或情節輕微,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代位求償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所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的權利(保險法第53條)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