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度保險字第 2 號 判決案由給付保險費
「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5 款固有明文。然該條第 1 項本…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721 號案由會計師法
上訴人於查核簽證國○人壽公司八十六年度財務報告時,對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及未於財務報告揭露計提營業準備方式已生變動之情事,不僅未予揭露,甚且於工作底稿中仍敘明準備金之提存與法令規定相符。上開不實表達對國○人壽公司當期損益影響十分重大,…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47 號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上訴人為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非屬「專任有給」人員,則上訴人非屬行為時全民健保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類第一目之納保對象甚明,從而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於因案停職期間,不合於以員工在原服務機關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加保之規定,而應以適當身分加保,上訴人倘無職業,應以其配偶之眷屬身分加保。 參…
-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315 號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並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後所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曾經行政院衛生署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係字第八四○三一一三四號函釋示在案。行政…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834 號 判決案由公保事件
「被保險人發生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保險事故,致成殘廢,經醫治終止,無法矯治,確屬成為永久殘廢,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鑑定為殘廢月份之保險俸給數額,經由要保機關請領殘廢給付。」「前項成殘廢日期之審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已訂明…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668 號案由全民健康保險事件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四)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關、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53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一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不生損益相抵…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2778 號案由全民健康保險事件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所明定。查保險對象許○敏、黃曾○里於被告南區…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2698 號案由公保事件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被保險人殘廢時,依左列規定予以殘廢給付…前項所稱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之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乃依據該條之授權,訂定公務人員保險殘廢…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763 號案由全民健康保險事件
「特約醫院執行高科技診療項目,應事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始得為之。」為行政院衛生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又伽傌機腦部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應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特殊診療項目及藥材事前審查作業規定,逐案事前申請核可後方可施行。亦…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379 號案由全民健康保險事件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
-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222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為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分別所規定。由上觀之,保險契約上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人者,為由本人訂立,否則為第三人訂立。
-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79 號 民事判決案由給付保險金事件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為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分別所規定。由上開條文對照觀之,保險契約上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人者,為由本人訂立,否則即屬由第三人訂立。本件系爭契約之要…
-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734 號 民事判決案由給付保險金
上訴人明知該車非新車,無此價值,而以該金額投保,被上訴人主張其係受上訴人之詐欺而訂立該超額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洵非無據。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499 號案由公保事件
中央通訊社等十一個非政府機關人員退出公務人員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以辦理其被保險人退保、轉保有關事項,惟此與原告係被免職退保,依法不得請領現金給付不同,且原告並非該辦法適用之對象,自無引用之餘地。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險…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35 號 民事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萬代福壽險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被上訴人應於知悉翁百成身故時十日內通知伊,翁百成於八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死亡,被上訴人遲至八十一年三月四日始通知伊,致伊延誤搜集資料,查明死因,於二年內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使伊受有損害,依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此…
-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106 號 民事案由請求給付保險費
上訴人表示解除保險契約之存證信函係於七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始送達劉可舟收受,詎七十八年六月十二日顯己逾一個月之除斥期間,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不生解約效力。
-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1611 號 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一 曼○公司既係代位行使米○公司對上訴人基於載貨證券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定其適用之準據法時,一方面須考慮米○公司對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所生之法律關係,蓋此為上述代位權之客體,自須顧及該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一方面亦應考慮曼○公司與米○公司間之法律關係,蓋此為代位權之所由生也。原審…
- 最高行政法院 75 年度判字第 2396 號案由請求補發公保養老給付差額事件
「依法退休」為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基本條件,縱使退休之同時再任公職,亦須「再依法退休」始得併計原有公保年資與再任公職後之公保年資。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 5、14、16 條(63.01.2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6 輯之裁判內容》 查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1727 號 民事案由給付保險金
(一)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合觀同條第一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之規定…
-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834 號 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上訴人為江婦之表弟,既非家屬亦非受僱人,縱其使用保險標的物之小客車,係得江婦之同意,亦無從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主張被上訴人無代位請求權。至於上訴人抗辯:系爭小客車已由被保險人江婦出賣訴外人陳某,江婦對小客車已無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一節,查江婦…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429 號 民事
〔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依保險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仍在承保範圍內〕 本件蟹肉罐頭係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後,始准予銷售美國,有輸出檢驗合格證書可證,完全符合退貨險(B) 條保險條件,被保險人無過失可言。至貨物內雖含有少許昆蟲及齧類動物之污物,亦係不可預料之事故。因…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1877 號 民事
〔保險契約解除權消滅的規定,並不以二年期間內未曾發生保險事故,為其適用之要件〕 惟查本件保險契約係於六十八年三月五日訂立,上訴人則延至七十年三月六日始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既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縱有得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此項解除權之消滅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度判字第 292 號案由考績晉級請求變更保俸補發養老給付差額事件
中央信託局之公務人員保險處,係中央信託局之內部單位,在訴訟上無 當事人之能力,對該處之處分不服,應視同對中央信託局之處分不服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 24 條 (63.01.29)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66.05.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3 輯…
- 最高法院 66 年度台上字第 944 號 民事
〔自然損耗之性質乃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損耗〕 惟系爭小麥裝載卸載,係用散裝計重方法,即用吸穀機裝入或卸出,為兩造不爭之事實。上訴人主張此種散裝運輸,必有損耗,其損耗率在「糧食倉儲及運輸損耗率計算規則」第四條定有明文 (原審卷第二卷一○一頁反面及被證一號) ,如果不虛,則即令該規則…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少年法庭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例如少年沒有曝險或違法行為或情節輕微,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
社會保險給付
社會保險是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環節,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有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因此,依照上開保險相關規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可請領保險給付(參閱國民年金法第18條等規定)。
收容
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是扣除額(參見扣除額之法律名詞解釋)中之一種,該項目及金額上限都是法定,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可知,包含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納稅人可以檢附單據,一一列舉出上開項目來申報扣除,並依其性質受到法定額度的限制。
緊急通訊監察
在特殊狀況下,亦即:一、有事實足夠認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能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特定罪名,基於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急迫危險;二、或者是有事實足以相信有其他通訊作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之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的情形,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先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在沒有通訊監察書的情況下直接去執行通訊監察。但是檢察官必須於24小時內陳報該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在這種緊急的情形,檢察機關必須要指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