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人壽保險,請依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l07條規定辦理。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900049180號
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人壽保險,請依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l07條規定辦理。
- 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涉及人壽保險,請配合保險法修正第 l07 條條文之規定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1920號
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涉及人壽保險,請配合保險法修正第 l07 條條文之規定
- 有關保險從業人員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應確實遵守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2420號
有關保險從業人員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應確實遵守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各中心於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 者職前訓練受理民眾報名時,遇有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先請至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經職訓諮詢後安排參訓,若未詳細說明致其因未符合申請流程無 法請領項津貼時,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並列為委辦訓練招標評選參考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0990110063號函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各中心於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 者職前訓練受理民眾報名時,遇有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先請至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經職訓諮詢後安排參訓,若未詳細說明致其因未符合申請流程無 法請領項津貼時,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並列為委辦訓練招標評選參考
-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勞工所扶養眷屬屬無工作收入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即符合加給給付或津貼要件,與是否取得我 國國籍或來臺團聚無涉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091623號函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勞工所扶養眷屬屬無工作收入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即符合加給給付或津貼要件,與是否取得我 國國籍或來臺團聚無涉
- 任職日期為 98 年 3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計算其日曆天數,已逾 180 天,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之規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勞保一字第0980092299號函
任職日期為 98 年 3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計算其日曆天數,已逾 180 天,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之規定
- 按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若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則應 於一定期間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如未返還,將移送強制執行 ,惟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033663號函
按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若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則應 於一定期間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如未返還,將移送強制執行 ,惟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於子女滿 3 歲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向 勞工保險局提出津貼申請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140507號函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於子女滿 3 歲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向 勞工保險局提出津貼申請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回原任職單位工作 1 日或數日者,屬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故已不符依法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之條件,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2 條規定 ,發放至復職之前 1 日止;惟受僱者復職後倘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條 件且有育嬰需求者,得依法再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021139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回原任職單位工作 1 日或數日者,屬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故已不符依法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之條件,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2 條規定 ,發放至復職之前 1 日止;惟受僱者復職後倘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條 件且有育嬰需求者,得依法再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
- 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範對象為「受僱者」,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 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於受僱期間,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自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惟自營作業者, 因非屬受僱者,尚無前開法規相關規定之適用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020551號函
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範對象為「受僱者」,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 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於受僱期間,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自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惟自營作業者, 因非屬受僱者,尚無前開法規相關規定之適用
- 按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各項給付係屬法定給付項目,故該法所稱「受扶養眷 屬」中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 民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075216號函
按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各項給付係屬法定給付項目,故該法所稱「受扶養眷 屬」中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 民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 有關修正之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所定「失業給付數額」及第 17 條「失業給付之總額」之涵義,前者應將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部分納入計 算之;後者之計算方式則以申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金額(即平均月投保薪 資 60%)加上工作收入計算扣除標準後,再與受扶養眷屬加給失業給付金 額加總計算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069997號函
有關修正之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所定「失業給付數額」及第 17 條「失業給付之總額」之涵義,前者應將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部分納入計 算之;後者之計算方式則以申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金額(即平均月投保薪 資 60%)加上工作收入計算扣除標準後,再與受扶養眷屬加給失業給付金 額加總計算
- 信託業者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之規定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三字第09800051850號
信託業者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之規定
- 有關勞工於非自願離職後,重返原公司任職,如係勞資雙方合意創造離職事 由,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若 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前另有工作,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至失業期間或 受理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則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 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之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140049號函
有關勞工於非自願離職後,重返原公司任職,如係勞資雙方合意創造離職事 由,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若 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前另有工作,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至失業期間或 受理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則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 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之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其非自願離職事故保 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以貫徹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 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意旨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70140697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其非自願離職事故保 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以貫徹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 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意旨
-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未滿 6 個月後,再參加就業保險 後非自願離職,按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仍得以再 次非自願離職事由依相關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其請求權時效亦重新計算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061793號函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未滿 6 個月後,再參加就業保險 後非自願離職,按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仍得以再 次非自願離職事由依相關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其請求權時效亦重新計算
- 勞工非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其失業給付請領條 件時,應以該勞工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稱非自願離職 加以審查;另勞工欲以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時,應檢附足資證 明確係定期契約且屆滿離職之文件,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認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70082223號函
勞工非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其失業給付請領條 件時,應以該勞工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稱非自願離職 加以審查;另勞工欲以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時,應檢附足資證 明確係定期契約且屆滿離職之文件,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認定
- 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者,非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保障對象,若被保險人前段契約為自願離職,後段契約雖為屆滿 離職,則其前段契約因不符前開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規定,而不得列入契 約期間合併計算之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70082774號函
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者,非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保障對象,若被保險人前段契約為自願離職,後段契約雖為屆滿 離職,則其前段契約因不符前開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規定,而不得列入契 約期間合併計算之
- 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性質係屬就業 保險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故領取津 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若勞工先領取失業給付,後申請前開辦 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則其請領津貼期間重疊部分,應依前開就業保 險法規定辦理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70081645號函
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性質係屬就業 保險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故領取津 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若勞工先領取失業給付,後申請前開辦 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則其請領津貼期間重疊部分,應依前開就業保 險法規定辦理
- 所詢保險業不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或出席而不參與表決權行使是否仍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規定辦理之法令疑義乙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702146220號
所詢保險業不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或出席而不參與表決權行使是否仍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規定辦理之法令疑義乙案
- 保險業投資中美洲銀行來台申請募集與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702151950號
保險業投資中美洲銀行來台申請募集與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 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規定,係為 避免勞工因失業期間之收入反高於失業前之工作報酬,影響勞動意願所作 之保險給付限制,故其工作收入應以被保險人當月另有工作收入之實際工 作收入計算之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70140295號函
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規定,係為 避免勞工因失業期間之收入反高於失業前之工作報酬,影響勞動意願所作 之保險給付限制,故其工作收入應以被保險人當月另有工作收入之實際工 作收入計算之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始得為之,若申請人 於失業給付「等待期」期間受僱工作者則無適用之餘地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70140334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始得為之,若申請人 於失業給付「等待期」期間受僱工作者則無適用之餘地
- 保險法修正生效前,保險業投資公司股票之被 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有不符該法第 146-1 條第 3 項第 1 款者,得任至該屆任期屆滿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3862號
保險法修正生效前,保險業投資公司股票之被 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有不符該法第 146-1 條第 3 項第 1 款者,得任至該屆任期屆滿
- 詢問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受領死亡給付,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其分配權歸屬問題乙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四字第09700052490號
詢問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受領死亡給付,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其分配權歸屬問題乙案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於臨櫃即口頭拒絕受理 失業認定申請,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 行政處分書回復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70019732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於臨櫃即口頭拒絕受理 失業認定申請,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 行政處分書回復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終止委任關係並非資遣,似又有僱傭關係,惟 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請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70016594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終止委任關係並非資遣,似又有僱傭關係,惟 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請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及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1610號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及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3、15、27 條,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與各就業服務站 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並 善盡推介之責任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71400159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3、15、27 條,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與各就業服務站 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並 善盡推介之責任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原雇主取消對前僱用員工之資遣通報,當事人 不符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之請領身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先函 知註銷已傳送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檔紀錄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0970006558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原雇主取消對前僱用員工之資遣通報,當事人 不符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之請領身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先函 知註銷已傳送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檔紀錄
混合契約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規定的買賣、互易、交互計算等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混合契約則係指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典型契約性質的單一債權契約(例如:在某些合建契約,可能同時包含買賣與承攬二種契約性質,即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收容
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
有名契約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也就是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類型(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賃、僱傭、承攬等、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等),至於法律未明定的契約類型,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例如: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或經銷契約及醫療契約等)。
社會保險給付
社會保險是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環節,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有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因此,依照上開保險相關規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可請領保險給付(參閱國民年金法第18條等規定)。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
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少年法庭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例如少年沒有曝險或違法行為或情節輕微,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受益人
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