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4954473號函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重申為避免發生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切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及資料安全維護工作,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第 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綜)字第10804361381號函
重申為避免發生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切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及資料安全維護工作,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第 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 107 年 4 月 23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080495087號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 107 年 4 月 23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59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3號函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59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1號令
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493243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138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248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190831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4號函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190831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1號令
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 有關貴公會就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第 2 項情節輕微認定參考標準所提建議及相關附帶建議一案,本會對於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相關缺失情事,將視個案情節予以認定,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0804560730號函
有關貴公會就保險法第 172 條之 2 第 2 項情節輕微認定參考標準所提建議及相關附帶建議一案,本會對於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相關缺失情事,將視個案情節予以認定,請查照。
- 勞動部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 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書函勞動部1字第1070140633號書函
勞動部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 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 勞動部檢送「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書函勞動部1字第1070140528號書函
勞動部檢送「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427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解釋令
-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函報修正「保險公司對拒賠或續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因應配套措施一案,已悉,並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704942190號函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函報修正「保險公司對拒賠或續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因應配套措施一案,已悉,並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 有關貴 2 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函報修正「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之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一案,修正內容部分洽悉,至配套措施部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70603300 號函所報配套措施辦理。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7440號函
有關貴 2 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函報修正「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之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一案,修正內容部分洽悉,至配套措施部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70603300 號函所報配套措施辦理。請查照。
- 所報就「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擬具之實務作業問答集一案,洽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壽)字第10701935490號函
所報就「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擬具之實務作業問答集一案,洽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查照。
- 所報因應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暨批註條款一案,洽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儘速依所報配套措施辦理。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
所報因應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暨批註條款一案,洽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儘速依所報配套措施辦理。請查照。
-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爭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辦理透過網路提 供保戶填報投保資料之招攬業務,仍應切實遵循保險法相關規定,以維市 場紀律及保戶權益,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0602910250號函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減少保險爭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辦理透過網路提 供保戶填報投保資料之招攬業務,仍應切實遵循保險法相關規定,以維市 場紀律及保戶權益,請查照。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504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與原雇主間因僱傭契約是否有效存在發生於勞資爭 議訴訟期間,是否計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部 分,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因起訴中斷,並應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函勞動部1字第1060140552號函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與原雇主間因僱傭契約是否有效存在發生於勞資爭 議訴訟期間,是否計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部 分,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因起訴中斷,並應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
- 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一案,業奉總統 105 年 11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31 號令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500959380號函
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一案,業奉總統 105 年 11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31 號令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 業者,應依其最後離職事由或有本函釋所示特殊情形,審核是否符合就業 保險法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函勞動部1字第1050140662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 業者,應依其最後離職事由或有本函釋所示特殊情形,審核是否符合就業 保險法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
-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綜)字第10502562230號函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 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產)字第10502523890號函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 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50206646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以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1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 員。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2226號函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以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1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 員。
- 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第 15 點之 1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保險 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 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 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 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2940號函
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第 15 點之 1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保險 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 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 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 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 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與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自 105年 3 月 15 日實施,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綜)字第10510915490號函
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與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自 105年 3 月 15 日實施,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所詢保險業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是否屬保險法令有關不動產投資型態 或屬其他資金運用範疇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410958620號函
所詢保險業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是否屬保險法令有關不動產投資型態 或屬其他資金運用範疇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收容
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訴願先行程序
在法律中明定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前,應先經過之復查或異議等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之申請審議。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緊急通訊監察
在特殊狀況下,亦即:一、有事實足夠認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能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特定罪名,基於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急迫危險;二、或者是有事實足以相信有其他通訊作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之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的情形,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先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在沒有通訊監察書的情況下直接去執行通訊監察。但是檢察官必須於24小時內陳報該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在這種緊急的情形,檢察機關必須要指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法律關係
指根據法律規範產生、以主體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社會關係。例如:買賣法律關係為民法債篇所規範,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交付標的物、價金,或瑕疵擔保、危險分擔等權利義務的關係。再如親子法律關係則係民法親屬篇所規範,父母與子女間保護教養或財產管理等權利義務的關係。
受益人
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社會保險給付
社會保險是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環節,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有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因此,依照上開保險相關規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可請領保險給付(參閱國民年金法第18條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