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定期檢視機房設備及相關管路管理,並落實保險法 令對資訊安全之相關規範,以確保資訊系統安全運作,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綜)字第10402912020號函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定期檢視機房設備及相關管路管理,並落實保險法 令對資訊安全之相關規範,以確保資訊系統安全運作,請查照。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21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 關於貴公會函報各會員公司於 104 年第 2 季就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之 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於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 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402096250號函
關於貴公會函報各會員公司於 104 年第 2 季就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之 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於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 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保險相關事業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581 號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保險業於辦理金融科技事業投資倘涉及利害關 係人及個人或客戶資料保護事宜,應依相關規範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586號函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保險相關事業範圍,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581 號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保險業於辦理金融科技事業投資倘涉及利害關 係人及個人或客戶資料保護事宜,應依相關規範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40008429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解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11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解釋令
-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並 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規定辦理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就字第1040103580號函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並 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規定辦理
- 失業給付申請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如符 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另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等規定辦理函勞動部1字第1040140092號函
失業給付申請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如符 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另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等規定辦理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2361號令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 依據「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自即日生效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1001號令
依據「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自即日生效
- 為配合 103 年 6 月 4 日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有關「保險業不得 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之修正事宜,請轉知各會 員公司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行使相關表決權時,可善加運用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投票系統,請 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財)字第10410900171號函
為配合 103 年 6 月 4 日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有關「保險業不得 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之修正事宜,請轉知各會 員公司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行使相關表決權時,可善加運用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投票系統,請 查照。
- 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函釋財政部賦稅署臺稅稽徵字第10304614250號函
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
- 被保險人若無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拒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 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情形,尚難認其有「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函釋勞動部1字第1030140352號
被保險人若無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拒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 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情形,尚難認其有「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
-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5070號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於未實際 到訓前,如因訓練單位停班,或延後開班致距離原預定開班日達一個月以 上,倘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准予完成失業再認定函釋勞動部1字第1030140339號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於未實際 到訓前,如因訓練單位停班,或延後開班致距離原預定開班日達一個月以 上,倘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准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 核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自發布日生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7061號
核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自發布日生效
- 為利保險業資金參與社會住宅投資,以協助落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等相關政策目標,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已將社會住宅列為保險業之資金運用項目,並訂有相關規定。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原則下,積極從事社會住宅相關案件之評估及投資,以創造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社會發展之雙贏。請 查照。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6700號書函
為利保險業資金參與社會住宅投資,以協助落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等相關政策目標,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已將社會住宅列為保險業之資金運用項目,並訂有相關規定。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原則下,積極從事社會住宅相關案件之評估及投資,以創造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社會發展之雙贏。請 查照。
- 核釋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核定」、「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及「經輔導仍未改善」之相關情形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6611號
核釋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核定」、「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及「經輔導仍未改善」之相關情形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本令自即日起生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4406號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請 查照。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5040號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請 查照。
-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 仍有效存續等疑義函勞動部1字第1030140177號函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 仍有效存續等疑義
- 保險法第 22 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 總統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修正公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300900720號
保險法第 22 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 總統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修正公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音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紀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0070號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音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紀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有關備查保險商品送交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期限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說明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議處。請 查照。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壽)字第10202555630號
有關備查保險商品送交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期限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說明辦理,如有違反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議處。請 查照。
- 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4670號
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
- 關於 貴公司函詢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股權變動申請核准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202110110號書函
關於 貴公司函詢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股權變動申請核准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 由」發生之爭議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2)職業字第1020090294號函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 由」發生之爭議
- 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 約屆滿而離職,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勞保一字第1020140525號函
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 約屆滿而離職,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 為確保保險公司對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確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202904682號
為確保保險公司對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確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受僱勞工於定期契約屆滿後,未逾 1 個月即另從事部份工時工作,原則 上不符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勞保一字第1020076782號函
受僱勞工於定期契約屆滿後,未逾 1 個月即另從事部份工時工作,原則 上不符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關係
指根據法律規範產生、以主體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社會關係。例如:買賣法律關係為民法債篇所規範,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交付標的物、價金,或瑕疵擔保、危險分擔等權利義務的關係。再如親子法律關係則係民法親屬篇所規範,父母與子女間保護教養或財產管理等權利義務的關係。
社會保險給付
社會保險是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環節,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有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因此,依照上開保險相關規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可請領保險給付(參閱國民年金法第18條等規定)。
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是扣除額(參見扣除額之法律名詞解釋)中之一種,該項目及金額上限都是法定,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可知,包含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納稅人可以檢附單據,一一列舉出上開項目來申報扣除,並依其性質受到法定額度的限制。
混合契約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規定的買賣、互易、交互計算等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混合契約則係指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典型契約性質的單一債權契約(例如:在某些合建契約,可能同時包含買賣與承攬二種契約性質,即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代位求償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所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的權利(保險法第53條)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
收容
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經少年法院調查後,如認有審理必要,就會裁定開始審理,審理結果,可能會裁定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或移送檢察官處理,但如少年法庭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例如少年沒有曝險或違法行為或情節輕微,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