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定,自發布日生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8001號
訂定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定,自發布日生效
- 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0902號
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關於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本會預定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034131 號令訂定發布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4131號
關於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本會預定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034131 號令訂定發布
- 關於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034131 號令訂定發布,財政部 84 年 1 月 18 日台財保字第 83206323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4134號
關於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034131 號令訂定發布,財政部 84 年 1 月 18 日台財保字第 83206323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請轉知所屬會員,其股東具有上揭法規適用之情形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0923號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請轉知所屬會員,其股東具有上揭法規適用之情形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未符上開規定者,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訂有相關裁處之規定,請 查照辦理。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0202566020號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未符上開規定者,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訂有相關裁處之規定,請 查照辦理。
- 為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2220號
為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為強化清償能力與健全公司經營,保險業無虧損者,若擬將其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應依說明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其財務業務健全性,於股東會前向本會申請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991號
為強化清償能力與健全公司經營,保險業無虧損者,若擬將其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應依說明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其財務業務健全性,於股東會前向本會申請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0454號
為確保所屬會員對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請 貴公會應按季(即每年 4 、7 、10 、l 月底前)彙整所屬會員將上季本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截至調查日如有發布未屆滿三個月者,應於下一季繼續彙整)函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請 查照。
-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稽核查核項目之周延性及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有效性,請督促並轉知所屬會員應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其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請 查照。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0453號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稽核查核項目之周延性及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有效性,請督促並轉知所屬會員應於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其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請 查照。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1 條,如有其他單位就業加保 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仍得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合理保 障給付權益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10140401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1 條,如有其他單位就業加保 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仍得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合理保 障給付權益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 資爭議,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10140399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 資爭議,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8 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初次失業認定前 之短暫就業加保 14 日內之年資,若未完成失業認定,不符失業給付請領 條件,雖有就業加保之事實,仍不得計入滿 3 個月之年資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10140380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8 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初次失業認定前 之短暫就業加保 14 日內之年資,若未完成失業認定,不符失業給付請領 條件,雖有就業加保之事實,仍不得計入滿 3 個月之年資
-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及勞動基 準法第 53 條,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 不納入適用對象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特字第1010082089號函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及勞動基 準法第 53 條,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 不納入適用對象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 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10140325號函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 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邇來部分保險業於銷售保險商品時有提供禮券或贈品等各式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投保,如有以依據保險費金額多寡作為提供禮券或贈品條件之行為者,將涉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錯價、放佣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有上述行為;如經查核屬實,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嚴予議處。請 查照。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8270號書函
邇來部分保險業於銷售保險商品時有提供禮券或贈品等各式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投保,如有以依據保險費金額多寡作為提供禮券或贈品條件之行為者,將涉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錯價、放佣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有上述行為;如經查核屬實,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嚴予議處。請 查照。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記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記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7 日」回覆推介卡之期間係以日曆天計算,其 立法理由係為暸解申請人是否已順利再就業,並避免於其已再就業,仍繼 續為其媒合就業機會,致浪費行政資源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10050551號函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7 日」回覆推介卡之期間係以日曆天計算,其 立法理由係為暸解申請人是否已順利再就業,並避免於其已再就業,仍繼 續為其媒合就業機會,致浪費行政資源
- 申請人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仍以發給就業 保險法第 16 條所定之給付期間為限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00140515號函
申請人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仍以發給就業 保險法第 16 條所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障國民於老年生活基本保障, 與失業給付為薪資補償性質不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年滿 65 歲前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年滿 65 歲,並領取國民年 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規定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00140469號函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障國民於老年生活基本保障, 與失業給付為薪資補償性質不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年滿 65 歲前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年滿 65 歲,並領取國民年 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規定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被保險人若變更負責人身分之日期和原離職日 期已逾 14 日,不得以原失業原因(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亦不得 以前非自願離職退保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求職登記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1000088796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被保險人若變更負責人身分之日期和原離職日 期已逾 14 日,不得以原失業原因(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亦不得 以前非自願離職退保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求職登記
- 就業保險法第 1 條、公司法第 372 條規定參照,外外國公司與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在臺分公司經理人間,均屬委任 關係,尚無就業保險法適用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00140449號函
就業保險法第 1 條、公司法第 372 條規定參照,外外國公司與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在臺分公司經理人間,均屬委任 關係,尚無就業保險法適用
-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事宜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9251號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事宜
-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如勞工如屬受僱,且無該條不得參加本保 險情事,應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並於符合請領要件時,得申請相關保險 給付,與其是否領取老農津貼無涉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00032618號函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如勞工如屬受僱,且無該條不得參加本保 險情事,應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並於符合請領要件時,得申請相關保險 給付,與其是否領取老農津貼無涉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就業服務中心(處)若第 15 日前連繫不到申 請人,先予完成認定,事後應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住所,再確認初次認定 之內容,提昇失業認定之準確與服務品質之精緻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就業服務中心(處)若第 15 日前連繫不到申 請人,先予完成認定,事後應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住所,再確認初次認定 之內容,提昇失業認定之準確與服務品質之精緻
-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4、26、27 條、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以訓練 機構(關)為投保單位邏之第六類保險對象保險費仍應依規定計算,接受 訓練未逾 3 個月者,得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1000506440號函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4、26、27 條、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以訓練 機構(關)為投保單位邏之第六類保險對象保險費仍應依規定計算,接受 訓練未逾 3 個月者,得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25、27、29、30 條,被保險人如再提出失業認定 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 於該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第 15 日為失業再認定日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00506373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25、27、29、30 條,被保險人如再提出失業認定 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 於該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第 15 日為失業再認定日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婦女分娩後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然基 於母體保護觀念,仍宜休養調理身體,得免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 規定推介就業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1000085817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婦女分娩後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然基 於母體保護觀念,仍宜休養調理身體,得免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 規定推介就業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失業勞工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 開立就業與否回覆卡,仍得自行尋職,符合就業保險積極促進就業之要旨 ,如其回覆就業服務機構已自行就業故未前往推介之工作面試用,應拒絕 其失業給付之申請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失業勞工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 開立就業與否回覆卡,仍得自行尋職,符合就業保險積極促進就業之要旨 ,如其回覆就業服務機構已自行就業故未前往推介之工作面試用,應拒絕 其失業給付之申請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後始發 生傷病須住院暫無法前往面試,考量辦理推介就業之實益,如檢具應診醫 院開立之住院證明,失業再認定免繳回就業與否回覆卡,並完成認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後始發 生傷病須住院暫無法前往面試,考量辦理推介就業之實益,如檢具應診醫 院開立之住院證明,失業再認定免繳回就業與否回覆卡,並完成認定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
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是扣除額(參見扣除額之法律名詞解釋)中之一種,該項目及金額上限都是法定,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可知,包含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納稅人可以檢附單據,一一列舉出上開項目來申報扣除,並依其性質受到法定額度的限制。
受益人
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法律關係
指根據法律規範產生、以主體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社會關係。例如:買賣法律關係為民法債篇所規範,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交付標的物、價金,或瑕疵擔保、危險分擔等權利義務的關係。再如親子法律關係則係民法親屬篇所規範,父母與子女間保護教養或財產管理等權利義務的關係。
代位求償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所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的權利(保險法第53條)
緊急通訊監察
在特殊狀況下,亦即:一、有事實足夠認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能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特定罪名,基於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急迫危險;二、或者是有事實足以相信有其他通訊作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之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的情形,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先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在沒有通訊監察書的情況下直接去執行通訊監察。但是檢察官必須於24小時內陳報該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在這種緊急的情形,檢察機關必須要指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訴願先行程序
在法律中明定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前,應先經過之復查或異議等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之申請審議。
有名契約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也就是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類型(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賃、僱傭、承攬等、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等),至於法律未明定的契約類型,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例如: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或經銷契約及醫療契約等)。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保全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所以只是暫時決定法律關係狀態,並無終局確定法律關係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