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程序
一、中間程序,又稱為開啟程序,是屬於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起訴審查制。依德國刑事訴訟的進程,案件原則上必須先經偵查程序(前程序),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自動進入中間程序,再經法院裁定准許後才能進入主審程序(審判程序)。由於職司起訴審查任務的中間程序,具有獨立的程序階段,並且剛好介於偵查和審判程序之間,故有中間程序之名。德國中間程序之設,是要監督檢察官恪遵起訴法定原則,避免檢察官將未達法定門檻的案件濫行起訴,且賦予被告另一個機會對抗檢察官的起訴處分,以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被告為了應付審判程序的訟累,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且嚴重影響被告之人身、家庭及名譽。二、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其濫行起訴,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允宜慎重起訴,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我國刑事訴訟法亦設有起訴審查制度或稱中間審查制度的機制(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即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明之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瀆職罪
刑法之瀆職罪章,係懲罰公務員破壞依法執行職務之服務原則,損害國家法益,包括賄賂罪、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目的係為維護公務廉潔性、職務公正性及國民對政府施政之信賴。
承受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條第1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例如甲意圖殺害乙,案發後乙重傷提起自訴,於訴訟審理中不幸傷重不治,乙之妻遂向法院聲請承受訴訟,請法院繼續審理。
嚴格證明
解釋一:指必須以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而且經法律嚴格規定的方式進行調查的證據。嚴格證明的對象包括犯罪事實、處罰條件的事實、刑罰加重減免之事由等。例如,要以證人的指證作為被告犯罪的證明,除有特別規定外,證人必須要到法庭來接受當事人的對質詰問,而且證人在作證前也要經過具結,經過這樣嚴格的調查程序,才可以將證人的陳述內容,作為判斷被告是否犯罪的依據。如果證人只是在庭外提出書面意見供法院參考,這樣的書面陳述,是不可以拿來作為認定被告犯罪的依據。 解釋二: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的調查程序,也就是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的調查,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查程序,例如:(1)對證人的調查,應使證人到場,告知具結及偽證的處罰,由證人接受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或審判長訊問(第166條至171條)。(2)對鑑定人的調查,鑑定人應在鑑定前具結,對鑑定的經過及結果用言詞或書面報告;(3)對文書的調查,應向當事人及辯護人宣讀或告以要旨(第165條);(4)對勘驗的調查,指法官或檢察官用五官的感官知覺,檢驗觀察與犯罪有關的人、地、物狀態,用文字記載成筆錄,並讓當事人及辯護人辨明(第212條至219條)。另外,物證(例如兇刀)的勘驗,要當庭提示證物,使當事人及辯護人辨認(第164條)。經過嚴格調查方法,法院才能用這個證據來判斷認定事實。也就是說,法院在判斷被告有無犯罪事實所使用的證據,都必須經過嚴格證明程序,而法院在心證上要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確信」的程度。
合併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故犯相關連之數罪而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審理,得由一法院合併審理。
抗告期間
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起,即提起抗告之期間。例如法院裁定羈押被告,於裁定送達日起五日,被告均有對該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的權利,該法定五日之期間,即為抗告期間。
職權上訴
法院判決對於被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這種案件,不論雙方要不要上訴,原審法院都該依職權主動將案件送到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就此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及第6項定有明文。
前科資料
「前科資料」係指行為人關於刑事案件之移送、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包括移送、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執行等紀錄。惟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犯罪前科」,限於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上訴期間
上訴權人收到法院判決書,如不服該判決,得提起上訴的期間。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是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十日內,上訴權人可以提上訴,超過上訴期間就不能再上訴了。
行政刑罰
因為違反行政秩序而科以刑事責任的處罰,其特色在於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違反道德或倫理的程度較高,對社會構成的損害或危險也較大,故於立法政策上,選擇為刑事之處罰。 例如:對於逃漏稅行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特別針對「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是規定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罰。行政刑罰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