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姦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相姦是指男女之一方,與有配偶之人,在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合意發生性交行為,與通姦一詞是相對應的意涵。刑法上所謂的相姦者,是指通姦行為一方的配偶,對其二人之合意性交行為提出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之告訴。 例如丈夫外遇通姦,太太提出告訴,與丈夫通姦的女子便是相姦者,丈夫則是通姦者;反之,太太外遇通姦,丈夫提出告訴,與太太通姦的男子便是相姦者,太太則是通姦者。
卷證併送制度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除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之外,應一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的制度,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所採用。相對於此,所謂的卷證不併送制度指的是,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僅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不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
撤銷緩起訴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1)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2)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3)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此時檢察官可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撤回上訴
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表示不求裁判之意思表示,稱為撤回上訴。在刑事訴訟,上訴人於判決前,得撤回上訴,即使案件曾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但如果該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予原審法院同級的他法院者,也可以撤回上訴。但如果是為被告的利益上訴者,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撤回。例如,被告的配偶為被告的利益上訴,如果配偶想要撤回上訴,就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撤回。
緊急逮捕
也有稱作緊急拘提的,在有法定原因而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可以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不用事先聲請拘票,就可以緊急將這個人拘提,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規定,法定原因有: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可以判斷這個人具有重大嫌疑。二、在執行刑罰或羈押中脫逃的人。三、有事實可以判斷犯罪嫌疑重大,於被盤查時而逃跑的人。但所犯的罪是輕罪的話除外。四、這個人涉嫌犯的罪屬於重罪,而且嫌疑重大,並且有事實可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性。
刑事證據法
規定國家機關應如何蒐集證據,什麼樣的資料可以當證據,以及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標準等之相關法規。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自白之證據能力,乃係關於刑事之證據法則。
可追訴性
係指在追訴權時效內之犯罪行為,仍具有受刑事追訴之可能性。反之,如犯罪之追訴時效已完成者,偵查中檢察官應予以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院則應諭知免訴判決,該等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之犯罪,就不具有可追訴性。
諭知不受理
刑案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或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或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或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規定再行起訴者,或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或對於被告無審判權等,法院所表示之不受理判決。
糾問主義
指歷史上曾有過的一種刑事上的訴訟制度,乃由法官同時身兼檢察官的角色,即職司審理者同時也是負責蒐集、調查證據及追訴犯罪之人。例如中國民間傳奇的包公或日本民間故事中的遠山金四郎,他們一方面明鏡高懸,高坐於府衙的公堂中審案,另一方面也負責偵查犯罪。在傳說中,他們更常微服出巡,明察暗訪,案中蒐集惡人不法行為的證據,再於法庭上展現以使之伏首認罪。在糾問制的審理制度下,主宰偵查、追訴與審理定罪的大權的人,可以說就是實現並執行正義的化身,這引發社會大眾對於他們正義且公正無偏形象的無限嚮往,產生許多激勵人心的動人故事。但實際上,由於法官(審判者)同時兼為追訴者的角色,可能對於受調查的被告產生先入為主的不利假設,而且把「將惡徒繩之以法」與「公正審理」兩種目的的實現都繫於同一人的公正之上,難免發生角色衝突,難免「球員兼裁判」的弊端,所以現在司法審判體制已經揚棄糾問式的審理模式,而改為:分由檢察官職司偵查與訴追犯罪,法院僅負責審判的審理構造,也就是「控訴制度」。
起訴狀一本主義
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時,不會一併將相關的證據放在卷宗裡面與起訴書一併送交法院,直到而審判庭的證據調查程序中,才提出來讓法官瞭解證據的內容。這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審判者在審判程序之前不要事先接觸到檢察官偵查卷證的內容,而是在審判程序中經由檢察官、辯護人雙方的主張與出證,形成心證,希望可藉以確保審理的公平與公正,防止法院因為事前接觸卷證,而可能對被告產生不利的偏見或預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