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8 號
一審判決被告所犯非屬刑訴法第 376 條之罪,二審撤銷改判以刑訴法第376 條之罪論科後,被告可否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4 號
以下稱「對話譯文」)及甲之自白筆錄,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 項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向T高院聲請再審,乙之聲請是否該當上開刑訴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項之要件?
附帶搜索
解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而得逕行搜索之。對象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例如:受搜索人於飯店用餐時,搜索權人亦得搜索其立即可觸及之處,即其座位附近之處。 解釋二:在執行拘提、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為了保護執法者及被告自身安全或防止湮滅證據,而時間上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進行附帶搜索。 附帶搜索可以搜索的範圍,包括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可立即觸及到的處所。例如,警員在逮捕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時,對於被告當時使用的交通工具自用小客車可立即觸及之處所,進行附帶搜索,結果在搜索過程中發現槍枝、子彈。
任意辯護
案件是否需有辯護人,由被告自行選任決定,縱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國家亦不加以干涉者,即係任意辯護。任意辯護僅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31條之1以外之案件。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合併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故犯相關連之數罪而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審理,得由一法院合併審理。
行政刑罰
因為違反行政秩序而科以刑事責任的處罰,其特色在於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違反道德或倫理的程度較高,對社會構成的損害或危險也較大,故於立法政策上,選擇為刑事之處罰。 例如:對於逃漏稅行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特別針對「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是規定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罰。行政刑罰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進行。
沒入保證金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不起訴
解釋一:檢察官偵查犯罪後所為不對被告提起公訴而要求法院審理之決定。通常不起訴的原因,是因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 解釋二:檢察官偵查犯罪終結時,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而且嫌疑達到重大的程度,原則上必須向法院起訴請求對被告可能犯的罪,加以審判。檢察官因為案件不同的狀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一定要做出不起訴被告的決定,或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4條規定,檢察官可以選擇要不要起訴被告。 大致上不起訴可分成絕對不可以起訴被告的情形與可以選擇要不要起訴被告的兩種情形。 不起訴處分確定以後,除非後來發現有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或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規定可以再審的情形以外,檢察官不得再對同一個案件提起公訴。
同財共居
同財共居家屬,是指居住於同一住居所,且財務共有的親屬。考慮到同居共財家屬共同生活關係,內部對於財產管理既有一定自律規範,基於「法不入家門」的想法,刑法規定如果這樣的親屬之間犯竊盜罪,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究刑責,且可免除其刑。
免訴判決
免訴判決是指案件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例如甲過去曾被誣告偷竊罪,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豈料檢察官又就同一事件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就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理由,為免訴判決。
幽靈抗辯
幽靈抗辯,是指被告在刑事訴訟中針對檢察官的有罪指控,故意將犯罪行為推卸給已死亡的人,或是捏造實際上不存在的人,使法院無從讓被告與該死亡或不存在的人對質,難以查證被告辯解的真實性,企圖藉此達到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抗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