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 655 號違反票據法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裁定主文設為:「某甲違反票據法三罪,所處罰金八千元、三萬元、三千元。以上所處罰金如易服勞役,五千四百元以下者,以三十元折算一日,超過五千四百元者,均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報行罰金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則該裁定除引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外,是否應引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
- 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 1104 號某被告犯三罪,經分別先後三次起訴,並經法院以三個裁判分別確定,甲罪經判處專科罰金,乙罪、丙罪均經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該三罪符合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 ,檢察官僅就被告所犯乙罪、丙罪中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甲、乙、丙三案罰金部分另案聲請定其執行刑,是否合法 ?
- 司法院(69)廳刑一字第 046 號某甲犯某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並於六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確定在案。復又簽發一紙支票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設其發票日為六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而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日期為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此時檢察官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否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