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970 號 裁定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一)按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雖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得請求前項管轄檢察官(下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然此項請求之性質,僅係在促使檢察官注意斟…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970 號 刑事裁定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一)按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雖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得請求前項管轄檢察官(下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然此項請求之性質,僅係在促使檢察官注意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79 號 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國家司法權於確認對被告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刑事審判作用過程中,係本於證據裁判原則,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惟證據集成之射程範圍有其極限,於克盡現代化之科技以為調查,仍有部分事實不明之情形不能除去時,如為求窮盡鉅細靡遺之真實,而耗去過多之時間、勞力、費用,致使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到過度…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79 號 刑事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374 號 刑事裁定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未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嗣經執行檢察官審酌受刑人前科、所犯案件之特性及其他具體情形後,認具有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或第 4 項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374 號 裁定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未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嗣經執行檢察官審酌受刑人前科、所犯案件之特性及其他具體情形後,認具有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或第 4 項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436 號 刑事裁定案由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
(一)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436 號 裁定案由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
(一)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抗字第 891 號 裁定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一)按數罪併罰,應按分別宣告之罪刑為基礎,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 51 條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關於易服勞役,應以原確定裁判諭知之折算標準為基礎,依法定其折算 1 日之額數。若原確定裁判諭知易服勞役折算 1 日之額數違背法令…
-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907 號 裁定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
-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394 號 刑事裁定案由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抗字第 1357 號 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822 號案由定應執行刑
依刑法第 53 條應依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至第 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 50 條規定於民國 102 年 1月 23 日修正公布後,刑事訴訟法就此雖未因應修正而有未盡周…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794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數罪併罰,應於判決時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宣告其應執行之刑者,以其數個罪刑之宣告係同一判決者為限,如被告所犯各罪中,其中一罪係另案判決確定,既非由原審法院就其所審理之案件同時宣告罪刑,自不得逕由原審法院於該案之判決內,併合各該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各罪,其中一罪因撤回上訴或…
-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抗字第 121 號 刑事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非字第 319 號 刑事判決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 (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非字第 137 號 刑事判決案由竊盜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構成累犯,刑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前已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僅應在應執行刑中扣…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6 年度抗字第 30 號 刑事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抗字第 459 號 刑事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 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抗字第 233 號 刑事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抗字第 43 號 刑事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84 年度抗字第 52 號 刑事裁定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抗字第 41 號 刑事裁定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抗告人吳振忠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施用毒品二罪,原確定判決係分別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及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前者屬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前段之案件,後者係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故經第二審判決者,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檢察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