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13640 號
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二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日止,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經法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判決確定 (第一案) 。又於八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三年一月十日止,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多次,分別各持有一小包安非他命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二案) 及八十三年一月十日 (第三案) 為警查獲,尿液檢驗皆有安非他命反應,第三案經檢察官誤以該部分與第一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第一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處分不起訴確定後,第二案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13645 號
某甲進入於出口大門設備有商口電子警報系統 (如屈臣氏、金石堂) 之A商店內購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下手竊取價值五百元之B物,置入其口袋內,嗣其選購所需物品而經結帳櫃台結帳後 (B物未結帳) ,甫經該店出口大門之際,該門口之際,該門口之警報器隨即大鳴叫,迅為該店人員當場查獲,並自甲口袋取出所竊取之B物品。請問甲應負竊盜既遂或未遂罪責?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3642 號
甲為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銷售貨物時,以他人簽發之發票,交予買受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多次,問論處甲之罪刑時有無連續犯之適用?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3642 號
甲為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銷售貨物時,以他人簽發發票,交予買受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多次,問論處甲之罪刑時有連續犯之適用?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3646 號
某甲因案被羈押於看守所,某日經法院提訊,暫押法院拘留室時,利用法警不注意之際,以鐵線撬開手銬,將法警擊退後逃至法院外之馬路,法警亦自後追捕,適有某乙騎機車緩慢駛近,某甲為加速逃離以免被追捕,乃趁某乙駛近不注意之際將某乙推倒後,扶起機車,騎該機車逃逸,後被追獲,問某甲除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加重脫逃罪外,尚成立何罪?
(73)廳民一字第 0364 號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大筆財產,然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法應由其繼承人乙、丙、丁、戊、己五人為遺產稅納稅納稅義務人;茲假設乙、丙、丁、戊、己五人,已於法定期間即甲死亡後之六個月內,全體會同申報遺產稅後,經該管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或其未於前述法定期間內申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查獲,依法補徵其應納之遺產稅額,並作成稅單(即「遺產稅繳納通知書」,以下同),欲送達納稅義務人,以完成遺產稅之課徵。然該項稅單究應對乙、丙、丁、戊、己分別為送達,抑僅向其中之任何一人送達,即為已足,實務上有不同之見解,此問題涉及該項遺產滯納,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於乙、丙、丁、戊、己等人部份,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課徵「確定」之規定至為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