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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刑事
聲請迴避
當事人如果發現法官有應自行迴避的原因卻不自行迴避,或法官執行職務有偏心不公正的可能性,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請他不要再繼續審理這個案子。
刑事
職權裁定迴避
法院或院長認為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之原因,然而法官沒有自行迴避的時候,就算當事人沒有聲請,或聲請不合法,還是可以主動依職權裁定命法官迴避。
刑事
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遇到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情形,例如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就必須自行停止執行職務,而無待當事人聲請及法院的裁定。例如甲為台北地院法官,其子涉犯竊盜案件,基於公平審理原則,甲法官就該竊盜案件之審理,就應該自請迴避。
不限領域
釋明
當事人對於事實的主張,透過提出證據,讓法院獲得到達相信大致是真實的程度即可的心證。釋明屬於簡便的舉證,通常在某些程序事項(如:聲請法官迴避)或必須即時處理的爭議(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准許暫時扣押債務人財產),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要釋明主張的事實就可以,而不必達到證明(使法院產生堅強的心證)的程度。
刑事
選任鑑定人
法官或檢察官針對案件性質,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進行鑑定,協助認定犯罪事實。法律固然沒有限制鑑定人的資格,但實務上仍需一定學經歷與專業經驗者才可以當鑑定人。法院備有鑑定人名冊,將鑑定人之專長、學經歷等事項,列於表單,以供選擇。選任鑑定人時,需考量客觀公正性,不可有利益衝突,否則當事人可聲請迴避。按現行法規定,鑑定人有報告義務,必須到法庭具結,並接受當事人的詰問與法院的訊問,例外可用書面方式提供鑑定意見。
刑事
訴訟行為
構成訴訟程序行為,且足以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者,例如:被告聲請法官迴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