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二、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本院判決後雖僅上訴人即被告許原凱、許原彰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之許恆齊、許建中、總潤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固有提出變價分割方案及被告方案(詳如下述),但其中變價分割顯然違背共有物分割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之原則,被告方案則與系爭2筆土地、系爭房屋使用現況不符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部租約無效之事由,更無由因共有物分割而使本即全部無效之系爭租約變成有效或部分有效。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承人,而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起訴聲明第四項,與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2號起訴聲明,均是關於乙○○遺產之分割方法之主張,其訴訟標的均為乙○○遺產之共有物分割
繼承人,而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起訴聲明第四項,與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2號起訴聲明,均是關於蘇東海遺產之分割方法之主張,其訴訟標的均為蘇東海遺產之共有物分割
換句話說,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請求,共有人的權利僅及於合法、合理、公平、適當的分割方法之形成。
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
次按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立法授權由法院裁量,亦須符合適當性原則。
㈡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其方法適當者為限。
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六、系爭遺產之分割方式:㈠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