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共有物分割訴訟,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均屬有利,再參以兩造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㈡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杜勝利即杜水文之繼承人蔡翰賓即杜靜宜之繼承人蔡翰生即杜靜宜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蔡峰傑一、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
理由一、按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此項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規定,限於分割共有
,待法院裁判共有物分割登記完成7日內,雙方應備齊過戶之證明文件會同地政士辦理移轉登記」(本院卷第25至27頁)。
理由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僅限於該當事人之分得部分。
又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參照)。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惟:⑴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
份有限公司後,最後由原告取得該債權,迭經原告催討無效,適黃萬偉名下尚有與被告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黃萬偉怠於行使共有物分割
26鄭簡香1/1827陳簡秀蓮1/1828簡寶玉1/1829簡阿猜1/1830簡秀梅1/1831周美子1/324(繼承)7/1620(判決共有物分割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1、3項、第824條第1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