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⒋被上訴人已善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4款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所定之義務,然因上訴人未注意斜坡停放時應拉手剎車及使用輪檔肇致系爭職災事故
⒋被上訴人已善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4款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所定之義務,然因上訴人未注意斜坡停放時應拉手剎車及使用輪檔肇致系爭職災事故
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本件依黃文松之指訴,亦非應煥勳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而有違背建築術成規之情形,至於黃文松所指電業法第75條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本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業公司)擔任司機,嗣於112年3月1日為本業公司送貨而發生交通事故,且該事故係因本業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因其確屬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公共行政業,故被告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之附表一事業之分類「二、第二類事業
又依據前揭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被告中港公司及丙○,尚須負擔確保勞工及相關人員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操作堆高機、訂定及實施職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雇主對營建工程露天開挖擋土支撐設備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即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
之「環安衛資深經理」即系爭廠區職業安全衛生部門主管,並為3M集團臺灣區環境職業安全衛生(即EHS)職能最高主管,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系爭契約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說明書第3點約定:原告依規定應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而按勞工人數規模為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按規定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各1人,職業安全管理辦法
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第13條安全衛生事項均約定,三民等2公司就其承攬工程,於工程施工期間,應遵循職安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與其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3.雇主未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手則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又經檢查後,被告有第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語(本院卷一第489至511頁)。
2、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之規範,國防事務業屬於職安法之事業單位。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對於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
肇災鋼瓶櫃使用管理歸屬說明、麥寮碱廠二道門禁出入廠說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屬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事業單位管理體系組織圖、專保組組織編制表、專保組約談紀錄、專保組倪員110年安全觀察及訪談紀錄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未使勞工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使勞工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0.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無法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於112年4月14日舉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檢定測試及無法出席自112年3月起至5月止由新北市勞工大學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