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復載敘: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台塑公司工作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被害人為製程分析儀技術保養員,如因業務而須進入碱廠內從事更換鋼瓶等施工行為時,應於施工前檢附施工作業安全檢點表
原判決復載敘: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台塑公司工作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被害人為製程分析儀技術保養員,如因業務而須進入碱廠內從事更換鋼瓶等施工行為時,應於施工前檢附施工作業安全檢點表
並主張:被告徐世仰負責排水溝作業時,未管制車道入口而允許車輛進入施工區、未設置車輛通行軌跡導引標誌、排水溝開口施工區未設置圍籬界面及防止車輛翻落設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及電車線工程(下稱本工程)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電業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施工架搭設之危險性作業場所進行確實巡視、聯繫調整施工架組裝拆除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及協助承攬人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或訓練;陳阿榮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4)再依工程契約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1條『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
涉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5條第2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下稱營安標準)第11條之1暨職安法第6條第1項、營安標準第13條第2款暨職安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基此,依職安法第2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職安管理辦法),亦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之行政目的而為規定,勞動部基於職安法主管機關之權責
又被告辯稱原告無法依工作成效管理辦法請求被告重新評定,惟依上述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則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則若無法依兩造勞動契約及工作成效管理辦法為重新評定,顯然與職業安全衛生
辦監造單位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眾公司)會同確認無誤,原告所屬人員及相關機具本可自該日起退場,惟被告二人因尚有部分工項必須完成,且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法令規定
職(或非專職)設置規定」、「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職業安全衛生辦法及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本公司並應遵守下列法令規定:⒈職業安全衛生法、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⒊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⒌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頒佈之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告書中對於災害原因分析所臚列之基本原因(見107相511卷一第238頁),法律依據可見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3條、第26條、第2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37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二、被上訴人:㈠台電公司則以:台電公司非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29條之雇主,亦非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更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5之事業單位,且台電公司已促進中鼎公司
肇災鋼瓶櫃使用管理歸屬說明、麥寮碱廠二道門禁出入廠說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屬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事業單位管理體系組織圖、專保組組織編制表、專保組約談紀錄、專保組倪員110年安全觀察及訪談紀錄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被告及辯護人雖以證人A02、A03、A04等人證稱泰育公司要求員工每日操作前,需對安全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乙情為據,主張被告並無上開未於每日作業前對安全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之過失,然查: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②被告無提供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相關執行紀錄或文件,亦未訂立自動檢查計畫、防護用具之檢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
㈣、原告主張其已盡調查能事,係無過失部分: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4條及職安法第26條規定課予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應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亦未訂盤點鋁料作業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及未使原告接受適於盤點鋁料作業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等情,因此發生系爭事故而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業主之契約所規範之範圍及時點均係進入工地時,工地外之一般道路則未有特別約定等語,然自卷附廣鐿公司與高群開發有限公司(即業主)之工程合約中所附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1條「承攬商應依『職業
查新北市勞檢處實施勞動檢查後,其檢查結果雖認被上訴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條之1第1項、第23條第1項等規定,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及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