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981號判決
肇災鋼瓶櫃使用管理歸屬說明、麥寮碱廠二道門禁出入廠說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屬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事業單位管理體系組織圖、專保組組織編制表、專保組約談紀錄、專保組倪員110年安全觀察及訪談紀錄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決
被告及辯護人雖以證人A02、A03、A04等人證稱泰育公司要求員工每日操作前,需對安全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乙情為據,主張被告並無上開未於每日作業前對安全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之過失,然查: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
②被告無提供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相關執行紀錄或文件,亦未訂立自動檢查計畫、防護用具之檢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9號判決
㈣、原告主張其已盡調查能事,係無過失部分: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4條及職安法第26條規定課予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應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56號判決
亦未訂盤點鋁料作業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及未使原告接受適於盤點鋁料作業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等情,因此發生系爭事故而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45號判決
業主之契約所規範之範圍及時點均係進入工地時,工地外之一般道路則未有特別約定等語,然自卷附廣鐿公司與高群開發有限公司(即業主)之工程合約中所附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1條「承攬商應依『職業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建上字第28號判決
查新北市勞檢處實施勞動檢查後,其檢查結果雖認被上訴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條之1第1項、第23條第1項等規定,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及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
⒋被上訴人已善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4款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所定之義務,然因上訴人未注意斜坡停放時應拉手剎車及使用輪檔肇致系爭職災事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36號判決
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本件依黃文松之指訴,亦非應煥勳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而有違背建築術成規之情形,至於黃文松所指電業法第75條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75號判決
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本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業公司)擔任司機,嗣於112年3月1日為本業公司送貨而發生交通事故,且該事故係因本業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03號判決
因其確屬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公共行政業,故被告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之附表一事業之分類「二、第二類事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6號判決
又依據前揭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被告中港公司及丙○,尚須負擔確保勞工及相關人員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操作堆高機、訂定及實施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33號判決
之「環安衛資深經理」即系爭廠區職業安全衛生部門主管,並為3M集團臺灣區環境職業安全衛生(即EHS)職能最高主管,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9號判決
系爭契約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說明書第3點約定:原告依規定應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而按勞工人數規模為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按規定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各1人,職業安全管理辦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22號判決
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