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106 年 02 月 23 日
障並非絕對(釋字603號解釋文參照),公共場域之私人活動及隱私保護,必須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不僅人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此種期待亦需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始足當之(釋字689
障並非絕對(釋字603號解釋文參照),公共場域之私人活動及隱私保護,必須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不僅人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此種期待亦需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始足當之(釋字689
五、論罪科刑:(一)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障隱私權,但隱私權屬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業經多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釋字第603號及釋字689
五、論罪科刑:(一)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障隱私權,但隱私權屬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業經多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釋字第603號及釋字689
㈡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障隱私權,但隱私權屬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業經多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釋字第603號及釋字689號),由各該解釋之
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此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89
經查:(一)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障隱私權,但隱私權屬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業經多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釋字第603號及釋字689號),
㈢雖上訴人復以:司法院釋字689號解釋揭示跟追採訪之正當事由,包括「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及「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可比附爰引於新聞自由與肖像權侵害之權衡,
此亦可參照釋字68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㈡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保障隱私權,但隱私權屬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業經多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釋字第603號及釋字689號),由各該解釋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