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出失入
「失出」是指犯重罪而科輕刑,或應科刑而不科刑;「失入」則指犯輕罪而科重刑,或不應科刑而科刑。二者都是指法院不當量刑的情形。由於法院在法律所定刑度內對犯罪行為人量刑,屬裁量事項,當法院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酌量科刑,如果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有失出失入的不當量刑情形,法院行使量刑的裁量權,即屬合法。
審檢分立原則
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獨立行使職權,互不干涉各自職權的行使。法官與檢察官的所屬機關、行政資源與升遷管道,也完全不同,不會有潛在的不當影響他們各自在職務上作成判斷的威脅或誘因。
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的訴訟,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前者是指數人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而在訴訟上視為一體者(例:分割共有物訴訟),若數人未共同起訴或未對數人共同起訴,則當事人不適格;後者則指數人可以為單獨或共同訴訟人,如經列為共同訴訟人,訴訟標的在共同訴訟人間必須合一確定者(例如: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
尚非臆造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豁免權
一個人因為具有某種身分,所以他所做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必受到追究。這樣的權利就稱之為豁免權。
追繳
行政法上為避免行為人或他人因不法行為獲得不當利益,於行政罰法第20條設有「追繳」規定:(第1項)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第2項)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第3項)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俟
等到
免議議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依據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所作出的1種議決類型,就是對爭議事項的實際內容作出不予審議的決定。作成免議議決的情形有三:1、同一行政違失行為,已受公懲會的懲戒處分;2、受褫奪公權的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經沒有必要;3、自行政違失行為終束日起,到移送公懲會之日止,已經超過10年。 例如:公懲會審理公務員甲在5年前有喝花酒、行為不檢的案件,發現甲這個喝花酒行為在2年前就已經被公懲會作出降級處分的議決,所以針對後面的案件,公懲會應作出免議議決。
拆屋還地
請求拆除房屋並返還土地。
法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管轄,是由刑事訴訟法直接規範將國家的刑事審判權分配各法院來行使。全國各地設有許多法院,但如果任何法院都有權限去審理任何案件,就可能會產生混亂,因此,以刑事案件而言,通常必須要依照案件的性質、犯罪發生場所、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為標準,來決定這個案件可以由哪個法院負責審理。例如:於桃園市發生的竊盜案件,桃園地方法院即依前述規定,享有管轄權。
找法規
-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環境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 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 證券商設置標準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找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 條
-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4 條
-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1 條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備妥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9 條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調度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8 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所送之主管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5 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並將主管歲入預算表送財政部一份。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1 條
- 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並應先送國發會就個案計畫及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2 條
主計總處應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綜整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調度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送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