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達
照理應該收到了。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妨害信用罪
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的犯罪類型,本罪保護法益是他人的經濟信用。「流言」指全部或一部虛偽不實的說法。如客觀上該說法為真實,即使內容不利他人的經濟信用,也不構成犯罪。「詐術」則是指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或利用他人錯誤的不正行為。
強制執行名義
打贏了官司,對方卻不肯自動履行債務時。為了實現權利,就要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所謂「執行名義」,就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一個法律上的憑證,因為效力強大,所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對執行名義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如下: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錄事
法院的職員,負責製作傳票、通知書、印製裁判正本等行政協助的工作。
職災
職災為職業災害的簡稱,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另同法第5條規定,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的設計、製造或輸入者,以及工程的設計或施工者,應在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該法乃是透過對於雇主、事業單位課予公法上義務,達成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的立法意旨。
枉法裁判罪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罰
1. 人民的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對甲施以財產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督促甲將來不要再犯。 例如:甲把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被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經裁決處罰鍰新臺幣900元。這樣由行政機關處罰的行為,即裁罰。 2. 行政上的處罰。
形式證據力
文書係由制作名義人作成。原則上公文書推定具有形式證據力,亦即否認公文書為真正者,應提出反證推翻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至於私文書則應由擧證人證明其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然而,文書具有形式證據力,未必有實質上證據力(指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的依據),是否具有實質證據力,仍應由法院根據個案事實和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權要求利用其著作之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在著作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本名、別名、稱號、筆名,或者不具名。此權利不僅對原著作有適用,亦及於依原著作所改作的衍生著作。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時,需要註明原小說作者的姓名,否則可能侵害小說作者的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
院臺法字第 114500899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05800 號
有關土地法第 34-1 條所規範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否屬於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之權利行使」而受「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行使之限制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03820 號
個別民意代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得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而政府資訊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所拘束,仍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法律字第 11403506120 號
法務部 111.01.12 法律字第 11003512280 號公告、法律字第 11203506250 號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法規及項目,自 114.05.17 停止適用
法廉字第 1140500151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計算方式,應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各該機關團體」之全年度補助或交易總額各別計算,避免造成不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
法律字第 11403500830 號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法律字第 11403503060 號
財團法人若已停止運作多年,若其董事長因死亡缺位,且無法依相關規定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指定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以對其送達,俾利辦理解散清算、廢止設立許可等程序及後續法人變更登記事宜
法律字第 114035042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371 號
為強化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及督考各督勤人員執行勤務督導之功能,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並自 114.05.01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