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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第 2 條
- 二、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空氣槍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空氣槍射擊比賽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 四、游泳: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游泳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游泳比賽經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證明。 五、田徑: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田徑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田徑比賽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證明。
- 前項各專長之全國性比賽項目,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於各年度招生簡章另定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 2 條
- 各式手槍均屬之。 二、乙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練習槍均屬之;但各式步槍改造之獵槍,不得列為狩獵槍枝。
- 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類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類各二枝;甲類各式手槍每槍不得附超過子彈五十發。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
- 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6 條
- 槍枝彈藥庫房應設置於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主事務所或其靶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靶場有多處者,得分別設置。
- 槍枝彈藥庫房設置基準如下: 一、槍枝、彈藥應分別設置庫房儲存。 二、以鋼筋水泥構築為原則,應加裝鐵門、鐵窗並加鎖。 三、應裝置網路遠端即時錄影監控設備,並提供庫房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經由網路連結行使監控功能。 四、應裝置交流與直流兩用警鈴及保全自動報案系統。 五、庫房應有滅火設備。 六、槍枝庫房應設置槍櫃,並加鎖。 七、彈藥庫房應設置通氣孔,並裝置溫度計及濕度計。
- 靶場設置基準如下: 一、構築必須保護所有人員於射擊時不致發生任何危險。 二、室外靶場週邊應有天然或人工安全防護堤(牆)。 三、應依國際運動總會競賽規則之靶場及標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設置標靶線及射擊線,且二者相互平行;射擊位置應位於射擊線後方。 五、於射擊線後方得設置觀眾席,並以分界線隔離。 六、室外靶場應於標靶線與射擊線間,豎立棉質長方形風向旗,以指示靶場之氣流。 七、室內靶場應設人工照明設備,其標靶平均照度應達一千五百勒克斯(lux),且靶場全區平均照度應達三百勒克斯(lux)。
- 靶場或槍枝彈藥庫房設置完成後,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應檢附靶場、槍枝彈藥庫房安全管理規定及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合法使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會同內政部、槍枝彈藥庫房與靶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會同勘查通過後,始得啟用;其整修完成者,亦同。
- 但機關或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設有室內空氣槍靶場者,其空氣槍枝庫房之看管,不在此限。
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銷管理辦法第 7 條
二、各種獵用彈藥,除壓縮空氣槍或彈簧空氣槍用之鉛彈外,每人每月購買量不得超過一百發,但練習或比賽用之各種獵彈,經有關團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購買獵彈,除第一次購買者外,其陸續購用者,應以八成數量之彈殼換購之,其空彈殼由銷售所該管供應站或臺灣省警務處供應中心折價。 四、各種獵用彈藥不得私相贈售或借貸,但隨槍枝轉讓者不在此限。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3802 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
- 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