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
惟訊之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販賣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行,辯稱:當初伊賣給證人甲○○的空氣槍是原款的空氣槍,並不是像扣案的空氣槍,扣案的空氣槍已經被改造過,一般人要改造扣案之空氣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三號判決
又本件被告乙○○雖有未經許可,運輸空氣槍及空氣槍之主要組成零件,惟該空氣槍及空氣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原僅係其一人所供打獵之用,且空氣槍及空氣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之數量不多,不若專以未經許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
⒎從而,被告既然知悉其改裝零件至空氣槍之行為,將使空氣槍得發射鋼珠,並提升其氣量而使空氣槍具有殺傷力,仍執意為之,則其有製造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意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二號判決
一枝及空氣槍之槍身、槍管、彈簧、拉柄及握把等主要組成零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上開空氣槍及空氣槍主要組成零件並未申報進口(見本院卷第五四頁),益見被告係未經向海關申報而私運上開空氣槍及空氣槍主要組成零件進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三號判決
(二)空氣槍係通過壓縮空氣而產生動能以推動彈丸,其壓縮空氣產生動能的模式,大抵可分為彈簧式空氣槍及預蓄式空氣槍(預壓縮氣體氣槍)二種。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4號判決
然證人吳文雄所證,尚不足以證明其所見被告於生存遊戲中所持用擊發之空氣槍即為扣案空氣槍,已如前述,而本案被告購入扣案空氣槍槍身之來源縱為國內廠商,然扣案空氣槍之槍管規格與國內廠商製造之同型號空氣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186號判決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係犯未經許可「運輸」空氣槍罪及空氣槍之主要組成零件罪,並非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及空氣槍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為由,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持有上開空氣槍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主觀上不具有非法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系爭空氣槍為合法之遊戲用槍,而被告本案遭扣之遊戲用槍有4支,僅系爭空氣槍經檢測具殺傷力,然而系爭空氣槍為生存遊戲用槍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
查被告於購得上開空氣槍時,該空氣槍內並無裝置彈簧,而無法擊發彈丸,被告乃裝置彈簧於該空氣槍內,使空氣槍可擊發彈丸,又換裝高壓氣體鋼瓶、精密管、槍機殼、鋼製槍機、無壓氣室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2號判決
具店購買合法空氣槍,並不知扣案之空氣槍具有殺傷力,且不知如何改造扣案之空氣槍,又員警於105年1月19日查扣空氣槍後,遲至同年月25日始將該空氣槍送初驗及鑑定,致該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66號判決
,惟不論長、短,既為空氣槍,即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空氣槍,附此敘明),足見上開空氣槍具有殺傷力,另呂柏隆所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犯行,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判決
足見被告主觀上明知其所販售之空氣槍具有殺傷力,且購槍者持有之上開空氣槍即為製造販賣空氣槍時之客觀狀態,並非購槍者自行改造空氣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判決
0號住處後,自行取出該空氣槍之活塞,將該活塞內之小洞塞住,致使上開空氣槍成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而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並將之藏匿在上開住處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判決
進氣系統,較之扣案小鋼瓶空氣槍,兩者材質及外觀都不一樣,且其賣給被告的PCP空氣槍不可能輕易改裝成小鋼瓶空氣槍,因為使用小鋼瓶的空氣槍槍體構造須有頂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