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律關係
特別法律關係,傳統觀點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指人民因法律規定、當事人意志或特定事實而產生一定身分或地位,從而與公行政間形成超過一般情形、特別密切的特殊權力支配關係,例如公務員、軍人、學生、受刑人等。此關係強調行政主體的優越性與受支配者的服從性,在此關係下,具有該等身分或地位的人民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也不得向法院尋求救濟。但近20餘年來已逐漸被認為與法治國原則有所背離,在司法院大法官多件解釋的影響下,已逐步突破限制,特別在司法救濟方面有顯著的改善。新近觀點則認為特別法律關係和特別權力關係不同,且應取代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其內涵有:1、存在當事人對立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不以單方面權力為特色。2、加諸之義務須有法的依據且須明確。3、特別規則存在,須具有合理目的,且對基本權利限制仍受法律保留原則支配。4、權益受損害時,仍得提起爭訟。
年籍資料
法院審理案件或檢察官偵查時,為了確認原告、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例如證人)的人別,避免因姓名相同而產生混淆或無法特定對象的情形,會依法要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供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就是一般通稱的年籍資料。為簡化書狀應記載的法定程式,110年11月1日修正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雖將年籍資料自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之事項中刪除,但為避免卷內資料不足以確認當事人身分,增訂同條第2項,明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辨別的特徵。
公法請求權
大陸法系國家包含我國在內,其法制的基本架構是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二元化的基礎上,一般而言,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且對任何人皆可適用,例如民法;而公法則是關於公共利益,且是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的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因此,公法請求權係指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例如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請求發給差額地價。又需特別注意的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當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其時效為10年,時效完成後,請求權就會當然消滅。因此別讓權利睡著了。
捐地協議
人民以捐地方式為代價,換取行政機關為特別許可的協議。 例如: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以下、第23條規定,人民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捐贈一定比例面積的土地予該管各級政府機關,供作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隔離綠帶、保育綠地),作為核准土地變更編定的前提。
土地使用分區
政府將土地劃分成不同類型之使用分區,並規定各分區類型的允許用途。例如依都市計畫法,政府得將土地劃定成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區,並限制其用途。
特許規費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相對人授與特許權利、或給予行使特許權利時,由該特定相對人所應支付的金錢對價,屬於行政規費之一。 例如: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准,才能對地面或地下水進行使用收益的水權,或從事開採的礦業權,或從事捕撈或養殖漁業的漁業權等,該取得特許之人則須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規費。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法律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鑑於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故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自100年6月起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104年6月,因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故配合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別權力關係
人民因法律規定、當事人意志或特定事實而產生一定身分或地位,從而與公行政間形成超過一般情形、特別密切的特殊權力支配關係,例如公務員、軍人、學生、受刑人等。此關係強調行政主體的優越性與受支配者的服從性,在此關係下,具有該等身分或地位的人民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也不得向法院尋求救濟。但近20餘年來已逐漸被認為與法治國原則有所背離,在司法院大法官多件解釋的影響下,已逐步突破限制,特別在司法救濟方面有顯著的改善。
特別刑法
刑法在適用範圍上可以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對於犯罪及其刑罰之規定,不問犯罪人、時間、地點、事件為何,均一律適用者,稱之為普通刑法。而所謂特別刑法,則是指因人、事、時、地等特別情形,制定適合於該特別情形之刑事法律,例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即為適例。
業務上正當行為
有一些行為,雖然在外觀上符合刑法所要處罰的犯罪要件,但是由於這樣的行為是在「正當地」執行「業務」,這些業務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有特殊的正面意義,也有必要性,必須例外地被社會所容許,因此透過刑法規定排除它的違法性,讓從事業務上正當行為的人,不會受到處罰。 業務上正當行為,最常見的類型就是「醫療行為」,例如剛剛提到的醫生為病人開刀截肢,將病人的大腿切除。如果是一般人做這樣的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的重傷罪。但是由於醫生是在執行醫療業務上的手術行為,只要手術符合相關醫療常規以及程序,那麼這個手術行為就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也就不會構成犯罪。除了上述的醫療行為之外,新聞記者的採訪行為(侵害他人隱私)、職業運動的競技(在比賽過程中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在理論上也都有適用業務上正當行為來阻卻違法的可能性,但在實際適用上相當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