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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判決
111 年 04 月 06 日
雖廖明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被告欲投資甘地特公司,我有代表被告向原告陸續借款至少美金2,000萬元,原告用美金及人民幣方式匯款至指定之甘地特公司,兩造約定如甘地特公司有賺到錢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18號判決
113 年 01 月 17 日
⒊證人廖明輝於原審證稱:因被上訴人欲投資甘地特公司,伊有代表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陸續借款至少美金2,000萬元,上訴人用美金及人民幣方式匯款至指定之甘地特公司,兩造約定如甘地特公司有賺到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判決
97 年 05 月 30 日
且酌以,證人即警方掣發通知單當時亦在場之女友陳秀英於警詢中亦陳稱:於96年6月7日有與乙○○無故進入桃園縣復興鄉華陵村山地特定管制區無故進入山地特定管制區,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巴陵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20號判決
109 年 07 月 17 日
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甘地特(天津)糖果有限公司(下稱甘地特公司)設立時之註冊資本為美金2,000萬元,於96年當時實收資本已達美金1,200萬元左右,當無所謂聲請人投資甘地特公司美金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判決
109 年 09 月 29 日
按系爭辦法第25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臨街地特別負擔及一般負擔。前項之臨街地特別負擔,指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之臨街地,對其面臨之道路用地,按路寬比例所計算之負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
99 年 02 月 25 日
是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仍繼續供工業使用,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得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云云,自不可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
100 年 11 月 23 日
課徵地價稅外,其餘3,951.4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亦均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計徵地價稅之行政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判決
92 年 01 月 22 日
四、得心證之理由:(一)關於三氯松、地特松(地熱松)是否為同一產品:原告主張其原使用地特松(地熱松)於魚塭殺蟲時,並未產生魚類死亡之結果,惟使用被告所販賣之三氯松,卻造成死類大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