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
以行政法的法律關係作為標的,所訂立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契約,而訂定行政契約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國家或國家機關。 例如:某國立大學和錄取的公費學生訂立契約,約定學生畢業後必須服務數年,否則必須繳還就讀期間的學費,這份契約即行政契約。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是行政契約的諸多類型之一,是指行政機關在性質及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與人民協議,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取代原本得以單方作成行政處分的方式,去形成當事人間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行政機關原得以行政處分核發人民補償金,但改以行政契約的方式發給,此種行政契約即為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明確性原則
指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及行政指導等行政行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使人容易明瞭。 例如:法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時,該規定的內容必須明確,有清楚的界限及範圍,就是法律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應該明確,不可以只規定違反某規定的話要處罰,卻沒有規定處罰的內容。
行政程序法
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處理陳情等行為,所應遵循程序的法律。目的是為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2條)。
公法上地位
公法上地位與公法上權利有關,包括憲法或法律上所保護之利益。又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屬公權力行政對象,包括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地方自治規章等。換言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確認、變更或廢止,須受依法行政所支配。如人民之權益因公權力行使而受損,得依照其公法上地位,請求行政爭訟或國家賠償。
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各種行為的統稱,其法律類型依照目前學說及法制規範,大致上可以區分為行政命令(含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事實行為四類。
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給付訴訟,是包含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的課予義務訴訟及第8條規定的一般給付訴訟。一般給付訴訟是指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要求法院判命被告為一定行為或不能為一定行為,以及應該忍受一定行為的一種訴訟類型(行政訴訟法第8條)。 例如:某國立大學和錄取的公費學生訂立行政契約,約定學生畢業後必須服務數年,否則必須繳還就讀期間的學費。嗣後因學生違反行政契約約定,學校請求學生返還就讀期間學費,學生不還,就要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二階段理論
二階段理論,也稱為雙階理論,是指某些行政主體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可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在主管機關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例如經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形成,屬公法關係;至於第二階段則是行政機關決定之後「如何」履行的問題,通常是私法關係。【詳請參閱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針對人民申請承購(租)國宅或貸款遭主管機關核准(公法關係)及進而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私法關係)的說明】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形式(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等)。行政機關要用哪一種行為來達成行政任務,原則上尊重機關的選擇,但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之外,不允許機關併用兩種行為形式(例如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不得併用),以免紊亂各自的規範,侵害人民的信賴利益。
顯失公平
「極為不公平」的意思,法律對於特定事項有顯失公平的情況,經常訂有一定的平衡機制,以維持公平合理的法律秩序。 例如:甲與乙機關雙方簽訂行政契約後,本來雙方都應該依照契約來履行,但日後發生突發狀況,情事有重大變更,是訂立契約當時沒辦法預料得到的情形,如果要求履行原來的契約顯失公平,當事人的一方可以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