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共有物分割方法,在德、日、瑞民法,固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價金分配為例外,但我民法對於二者,則無分軒輊,均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其分割方法縱使選擇兩者之一或併用兩者,亦屬…
- 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即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其分割方法,毋庸為准予分割之諭知,不可將之分為「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二訴。故如當事人對於「定分割方法」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參考法條:民法第8…
-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等,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不得以原告所主張之方法為不當,而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參照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九二號及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五六九號判例)。是原告所主張之分…
-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強制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物分得部分點交之。其點交之方法,仍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如命分割之判決,雖僅載明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而未為交付管業之宣示,但其內容實含有互為交付之意義,故當事人仍得依本條規定請求點交。(同乙說)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
合一確定
判決的結果在共同訴訟當事人間或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許有歧異判決出現。例如:甲、乙、丙、丁四人為A地共有人,若甲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由於就A地的分割方式在全體共有人間不得出現不同的結果,故該分割共有物的判決結果對於全體共有人就必須「合一確定」。
原物分割
指將共有物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全部共有人。例如:甲、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時,將該土地均分為二等分,分配予甲、乙二人。相對於此,如原物分配有困難,將共有物變賣,再將價金分配予共有人,則稱為變價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