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明定「‥‥‥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所謂「三十日」係答辯之限期而非通知改正之限期,故商標主管機關如認為涉嫌違法之商標專用權人或其代理人之答辯或陳述不足採取,自應撤銷其商標專用權;況就法理言,該條規定,旨在制裁違法之商標專用權人,藉以保障合法之商標權益,進而維護社會之交易安全。若違法之商標專用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