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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妨害國交罪
刑事
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法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刑事實體法
刑事
是相對於行使關於權利與義務之程序的法律類別。例如:中華民國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是。
院臺經字第 1090162918 號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自 109 年 1 月 31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0303506850 號
部分」、「中華民國刑法及司法實務所稱拘禁之定義及範圍」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0999004053 號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規定之公務員之資格,係指行政法上之公務員資格,因此,應先確認指揭所謂之「技工」是否屬於行政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建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法律決字第 0960008509 號
關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修正後,對地方公職人員因禠奪公權,緩刑是否應予執行
法檢字第 0950025954 號
如何適用民國 95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褫奪公權及緩刑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