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會議
採甲說。非常上訴所稱之審判違背法令,係指法院就該確定案件之審判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規定者而言。故確定判決之內容關於確定事實之援用法令倘無不當,僅所憑終審法院前後判決所採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要屬終審法院因探討法律之真義,致因法文解釋之不同,而產生不同之法律見解,參照本院十八年非字第八四號、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三九號判例要旨,尚…
- 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6年8月28日9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民事判例2則、自97年5月23日起不再援用民事判例5則、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7則。參考法條:民法第982、988、992、1050、1052、1063、1073-1、1079-4、1082、1090條(96.05.23)民事訴訟法第77-18、115、495-1…
- 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
採丁說。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
- 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
壹、九十六年刑議字第四號提案採乙說。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其立法目的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提出不實之申請者,即已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完成登記為必要。貳、九十六年刑議字第四之一號提案採乙說。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 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
修正前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
- 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
壹、採乙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強制治療規定,雖將刑前治療改為刑後治療,但治療期間未予限制,且治療處分之日數,復不能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較修正前規定不利於被告。貳、採甲說。被告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依現…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22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12月12日95年度第2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一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74、302、346條(95.05.17)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21 次刑事庭會議
採甲說。應適用裁判時法。一、本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一、之1﹒即明載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9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9月26日95年度第1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五則、判例加註七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41、42、129、210條(95.05.17)貪污治罪條例第2、4、5、6條(95.05.30)刑事訴訟法第155、156、321、370條(95.06.14)中華民國刑法第2、41、42、129…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9 次刑事庭會議
採甲說。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係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若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製作有價證券或私文書者,固與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不同,而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但若無代理權,竟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製作虛偽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者,因其所製作者為本人名義之有價證…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7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9月5日95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刑事判例二則、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一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43.10.23)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92.06.25)商業會計法第33、71條(89.04.26)森林法第50條(89.11.15)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90.12.14)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8月22日95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五則、自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三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84、85、342條(24.01.01)中華民國刑法第26、224、225條(58.12.26)刑事訴訟法第362條(24.01.01)刑事訴訟法第303、370條(93.06…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刑事庭會議
複審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審查初稿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9、25~29、38、42、50、51、55、56、61、62、64、65、74、81、134、169、176、186、187、195、201、210~212、214~216、218、219、220~222、227、240、241、253、271、272、…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4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7月25日95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七則、判例加註四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0、42、56、61、320、321、339、347條(24.01.01)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94.02.02)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16條(62.06.21)刑事訴訟法第31、247、250…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7月11日9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八則、判例加註八則(其中一則並增列適用法條)。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24.01.01)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94.02.02)刑事訴訟法第3、251、294、310、323、326、335、336、339、342、359、367條(2…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2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6月27日95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八則、自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四則、判例加註八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213條(24.01.01)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94.02.02)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52.07.15)刑事訴訟法第37、59、239、29…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
中華民國刑法九十四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案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92.06.25)中華民國刑法第2、10、33、51、55、57、59、61、62、74、272條(94.02.02)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6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4月25日95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則、自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三則、判例加註十八則(其中並移列適用法條二則)、移列適用法條一則。參考法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91.06.26)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95.05.2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94.02.0…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4月11日95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八則、自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五則、判例加註二十則(其中並增列適用法條一則、刪除部分適用法條一則)、增列適用法條一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55、169、171、173、184、187、196、201、202、210、214、…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3月28日95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一則、自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九則、判例加註三十三則(其中移列適用法條二則、刪除部分適用法條一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60.09.07)中華民國刑法第56、63、64、68、87、122、134、142、172…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2月14日、95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五則、自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九則、判例加註二十六則(其中增列適用法條八則、移列適用法條一則、刪除部分適用法條一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35、55、56、80、210、213、215、216、220、221、227、23…
-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5年1月17日、95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五則、自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二則、判例加註十一則(其中一則適用法條經變更)。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9、55條(94.02.02)中華民國刑法第2、19、50、55、56、125、169、187、216、257、305、335條(…
- 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17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4年12月13日、94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二則、於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二則、判例加註或增列適用法條四則、判例文字訂正一則及決定訂正標點符號一則。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3、308條(93.06.23)中華民國刑法第2、55、169、221、257、306條(24.01.…
- 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15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民國94年10月11日、94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刑事判例二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276條(92.06.25)中華民國刑法第17、28條(90.11.07)
- 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14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4年9月27日、9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七則、於95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一則、判例加註八則(其中一則並加列適用法條)、判例移列適用法條一則。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55、216、221、306、339、349條(24.01.01)中華民國刑法第2、10、222條(9…
妨害國交罪
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法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刑事實體法
實體法是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概念,乃係關係人民實體上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行使關於權利與義務之程序的法律類別。例如:中華民國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