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196號判決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798號判決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78號判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書記官吳俊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法條全文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中華民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949號判決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89號判決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91號判決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53號判決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書記官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869號判決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897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吳思偉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2段之友人住家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竟基於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月11日0時3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其行經臺南市平區國平路與建平八街之交岔路口,因其違規紅燈右轉而為警攔查,警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濃度1772ng/mL)、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濃度20985ng/mL)(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簡字第67號判決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簡字第75號判決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486號判決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