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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14.07.31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12.02.07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17.06.08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7.03.09找條文內容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中華民國刑法 第2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3條(屬地原則)中華民國刑法 第4條(隔地犯)中華民國刑法 第5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第6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7條(屬人原則(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第8條(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第9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11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中華民國刑法 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中華民國刑法 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中華民國刑法 第15條(不作為犯)中華民國刑法 第16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中華民國刑法 第17條(加重結果犯)中華民國刑法 第18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中華民國刑法 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中華民國刑法 第20條法律名詞解釋
刑事
妨害國交罪
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法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刑事
刑事實體法
實體法是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概念,乃係關係人民實體上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行使關於權利與義務之程序的法律類別。例如:中華民國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