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民國114年12月16日檢察官周懿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書記官謝蓁蓁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中
民國114年12月16日檢察官周懿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書記官謝蓁蓁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中
書記官葉家甫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15年4月13日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書記官劉珀妤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115年2月13日檢察官蔡孟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書記官徐郁婷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論罪科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檢察官林禹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書記官周冠妏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115年1月22日檢察官蔡孟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書記官許弘楷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民國115年3月27日檢察官顏煜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書記官許靜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書記官鄭尚珉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檢察官劉宇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書記官王沛元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2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民國114年11月5日檢察官蔡勝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書記官陳璿至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檢察官柯木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書記官陳璿至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檢察官李伊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書記官王慧秀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
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論罪科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50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許哲瑋因不滿甲○○對其按喇叭,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5日14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斜對面,以徒手敲擊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引擎蓋,致上開車輛引擎蓋凹損,足生損害於甲○○。嗣經甲○○報警而查悉上情。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許哲瑋於警詢、偵查中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