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對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會長罷免涉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行政院函文各機關製作公文書時,有關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應確實符合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勿將符號「○」與中文數字或阿拉伯數字混用
財團法人經登記後,其捐助章程除有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第 65 條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自行修改捐助章程,其董事會亦不得以決議修正之
公務員因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收押禁見,其職務當然停止,後雖經判決無罪確定,並獲羈押期間冤獄賠償,仍應辦理復職
一 接受處分人朱××,所受數感化教育之原因行為均發生在開始感化教 育處分之執行以前,並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後為處分之少年法庭定其應執行之處分為感化教育,自應僅執行該一感化教其執行期間之計算,仍自最先執行之日起算。 二 為少年在受感化教育之執行中再發生應受管訓處分之行為 (如逃脫)經裁定確定後,定執行管訓處分仍為感化教育時,則應自定執行處分之裁定交付執行日起算以防刁頑者在管訓處分中再犯。